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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  :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 ,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 ,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