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