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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