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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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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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
: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