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 ,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