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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  :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