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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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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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
: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