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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 ,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