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青海省湿地保护条例!。 (20《13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9月18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湿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形—成、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适】宜野生生物生—存,、具有?较强生态《功能并依法认定【的潮湿地域主要包括!盐沼地、泥炭地、沼!。泽,化草甸等沼》泽湿地和湖》泊湿地、《河流湿地、库塘湿地!   第四条【 湿地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湿地】保护投?入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保护工作《作为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生态保!护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湿地保护工作【综合协调机制—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湿地保护、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应用推广湿地保!护研:究成果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组【织和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湿地?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旅游、交通等部】门编制全省湿地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州】、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一】级,湿地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的总体目标】、阶:。段任务、《实施方案以及具【体措:施等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旅游规划等相!衔接  》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需要《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批—准程序重新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规?划应:当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公示等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湿地保护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湿地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根—据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将湿地划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列入—不,。同,级别湿地名》录定期更《新   第—。十五条? 省重要《。湿地名录和保—护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一般湿【地的名录和保护范】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湿地申报《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或【者调整湿地保护名】录应当与相关权利人!协商:并征求?所在地村(牧)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湿地及保护【范围认定、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湿地资!源监测结果评估以及!湿地资源《保护与利用》等工作应当》组织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水利、交《通、气象等方面【。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决《定湿地?保,护重:。要事项的依据 第!。三章 湿《地保护 —  第十八条 对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通—过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等方式建立健全湿】地,保护体系加》。强湿地保护 —  : 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 ,第十九?条 :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开展生态》旅,游等:活动的?湿,地可以建立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分为国—家,湿地公园和地—方湿:地公园?   第二十【条 未?设立国?家公园、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湿地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政策、管理和技术!措施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防止湿地生态—功能退化《。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退化的湿地进行【。恢复   因缺】水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建:立湿地补水机制定】期或者根据恢—复湿地功能需要有计!划地补水;》因过度放牧》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轮牧、限牧退—化严重的实行禁【牧;因开垦导致【湿地功能退》化的应当实施—退耕措施恢复—湿地 《  第二十二条【 向:湿地引进动植—物物种或者施放防疫!药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试验 【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周边设立保护标志】标明:湿地类型、保护级】别和保护范》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 【  :(四)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或者破【坏鸟卵; —  (?五):擅自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  (六)向湿地】。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   (】七)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   【(八)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  》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 】  第二十五条 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保护所在地》居民: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湿地所在地居民以】劳务或者入股等方】式参与湿地保—护,和开发利《用活:动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健: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依法!占用湿地和》利用:湿地资源的》按照谁利用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补偿】机制   因保护!湿地给湿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四】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湿地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工》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湿地:资源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湿:地资:源状况的监》测、:评价工作《定期发布湿地—资源:状况公?报,。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利用进行—监督建?立湿地利用预警机】。制防止破坏湿地【生态的行为约谈湿地!破坏严重的地区或者!有关部门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地区湿—地保护工《作,中形成的数》据资料建《立湿:地资源档《案实行信息共—享湿:地资源档案应—当向社会开放供单】位和个人免费查【阅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对【破坏:。、侵占湿地行为【的检举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湿地!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降低  》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经批准确《需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有关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规划时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  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工程建《设占:用湿地的建设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括湿地】。生,态功能影响评—。价并有相应的湿地保!护方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湿》地保护方案进—行施工减《少,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避【。免工程建设对湿地生!态功能的损害 】  第?三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应当》提出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措施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前应当征求】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原》。状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湿》地,旅,游专项规划指导湿地!。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专项规划应当征求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湿地从事》生态旅?游项目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制定湿地保护】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湿!地,污染和?破坏: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害防止危害】扩大: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林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 第三十六》条 湿?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破坏》、侵占湿《地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村(牧)!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湿地保】护,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应当及【时,。反映和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和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  (三)未按【。。照规定审核》临时占用《湿地申?请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湿:。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擅自开》(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或者修建阻—水、排水设施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三)擅?自采砂、采石—、取土、《采,集泥炭、揭取—草皮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捡拾或者【破坏鸟卵《。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破坏野生动—物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标志和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未》按照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恢【复,湿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湿地资!源,破坏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恢《复湿地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