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二节 【货运
?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 ,
,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 ,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
: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
,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 ,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