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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客运 》  第二节 货运 !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 ,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 ,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  :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 ,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 ,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