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 第二节 货【运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 ,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
: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