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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 第二节《 货运 《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  :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  : ,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