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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二,节 货运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  : ,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  :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 ,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