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二节 ?货运
《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 ,。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
,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