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客运
第!二节 货《运
?。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
: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 ,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
: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 ,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
: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
: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