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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1《9,99年5《月2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5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十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目】录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 第一节《 客运   第【二,节, 货运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主管全】省,。。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建:设、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维护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第五条 【。 , ,  从事道路—运输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七条!     本条例所!称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旅客:运输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和旅—游客运   禁【止货运?汽车、拖拉机、载货!三轮车和《其他禁止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企业应当提交企业!章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   (《四)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还应当提】交线路、《站点方案和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九!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客运经—营向当地《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省境内?跨两: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从事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三)从—事,跨省客?运经营的《向省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条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客】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客?运,线路布局、客运运】力投放?、,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十一条    【 客运经营者—需要更换或者增【。加客:运车辆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客运管理规定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运行之日的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二条  》  : 客运班线实行分类!管理从事客运经营的!车,辆,技术要求、》车,辆,类型等级《应当符合国家道【路运输管理》的行业规定》车辆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经营一类、二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三十五辆—以上; 《  (二)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三)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一辆以上;】   (四)经营】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五!辆以上 第十三【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四年到八年》 ,。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十日:按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客!运经营?者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一百:八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经营资《格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安全:、,整洁的?乘车环境和规范的服!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并制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客运过?程,中给旅客造成—。损害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  :  :客运:班车应当在》车辆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由运管机构统—一制发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里程票【价表:并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载,客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第十七!条     在【运输途?中除因车辆》安全原?因,无法行驶外客运经】营,者,不得滞?留或者强迫乘客换】乘车辆不《得甩:客   车辆—无,法继续行驶或—者,因客运经《营者及其驾乘人员的!过错造成旅客漏乘、!误乘的客运经营者】及驾乘?人员应当及时安排旅!客换乘其他车辆将】旅客及时《送达目?的地: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保护车》内设施?和环境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凭车籍所在地【运管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客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加!班,客车必须符合班车】客运管?理规:定随:车携带与加班—线路相符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和始发站】签发的行车路单【   定线》旅游客车按照—班车客运规》定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车按【照包车客运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    【 客运出租汽车应】当装置出租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计—程计价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故】意绕行;《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乘其—他乘:客;显示空车标志】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乘客 《  六?座以上客运》出租汽车应当—按照批准《的区域进行旅客运输!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货运经营是!指,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包括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二条  ! ,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 (四)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六)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还应当具备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准入条件;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以!外货:运经营的向县—级人民政府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市:、州运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   ?运管: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货运经营申请准【入的条件、程序和】提,交的材料   【运管:机构应当对运输【鲜活:。农畜产品的车辆【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保证鲜活农畜产】品运输畅《通有:序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与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货物运输合【同,   在运输责任】期,间货:物灭失、损毁的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货运经营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者损失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或者封锁》、垄断货源;—。   (二)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的正常运》。。输经营活动;   !。(三)超限》、超载运《输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等必须《符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相关知识并—经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当配备—押运:人员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禁止搭乘无关人员!禁止在人口》密集:、明火高《温场所停靠禁止司】乘,。人员在驾驶室内和】。。影响车辆安全的范】围内吸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九条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经营地设区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管 第—三节 客运》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向旅客【、货主出具法定票】据不出具法定票据的!旅客、货主》有,权,拒付费用 》第三十一条    ! 道路运输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证上载明的名称应当!与车辆行驶》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名称一致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车辆《检,测达不到《技术标准的不—得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不得【使用报废《。、拼装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和车辆检测单】位 第三十三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上安装?、使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监控通讯】设施 第三十四条 !    运管机【构和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建立!运输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 !第三十五条 —。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发,生重大、《。特大交通事故后应】当及时上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运管机构不得瞒报】。或,者迟报  》。 事:。故发生地运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报告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运管机构! 第三十六条—     》道路运输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的由运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道:路运输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请新增班】线 第三《十七条   —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紧急运输的统一调】。度不服从紧》急运输统一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强制征用其运输!车辆: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承【。担运输任务发生的】费用或者致》使车辆发生损—毁,的由相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补偿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有关许可手续!。 ,第三十九条    ! 道路运《输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道路运输》。业发展规划有—利车:辆出入、《旅客出行和货物集】散 :  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道路运输站》(场)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进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不得接纳营—运手续不齐全和有】安全隐患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禁:止超限?、超载车辆或者安全!运行技术条件—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出站 第四十!一条 ?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给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客—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公示营运!线路、?里,程、起止停》靠,站,点、班次和客—车,类型等级、始发时间!、票价以及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不得自立名目向!进站发?班,。车辆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货运【站(场)经营者应】当在组织货》源、仓储理货、【货物:配送:、信息发布等—。方,面为承运人、托【运人提供规范—服务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货物存放》。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 !第四:十四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搬运装卸》经营:的必须遵守业务操】作规程轻《装轻放、堆码整【齐,、,防止损坏普通货物】与危险、有毒货物】。。不得混装混放  】 因搬运装》卸经营?者的:过错:造成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货:运站(场)从事运输!代理经?营的应当将所受理】的,业务委?托具有?经营资格的货运【经营者?承运:并签订?。。货物运输《合同不得为》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配载货物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禁运货物!发生货?。损、货差和货—物灭失事故》应当先行赔偿再【向有关责任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 !    经营性停车!场的设?置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国【家规定?的建设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保证停放》车辆及?装载货物的安—全 第四十七—条,  :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维修场【地悬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公示!机动:车的维修工时定额和!维修工时单价在核】定的经营范围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维修作《业按照公示的—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收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运】。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和整车《修理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车主应当签订机动】车维:修合同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实填写机动车维修!记录:建立维修档》案车主?有权查阅车辆维【修档案 第四—十九条  》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三日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因维修《质量:原因给车主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大纲等!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驾驶!技能的培训   教!练员应当《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教学车辆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有教练车《标识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牌,证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文明《执法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专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专用的—标,志、:灯饰 第五十三条 !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检查站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资质证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双向拦截车!。辆不:得将与道《路运输无关的内【容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五十四条   【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填写《。稽,查日志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被:。检查人和《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日志 第】五十五条    】 道路运输监督检】查实行抄告制度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地运管机构】应当将?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记录—在道路运输证违章记!录栏内并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管辖机!关对道?路运输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还应【当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运管:机构:对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做出!限期:。整改的决定 —第,五,十七:条,     》运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对举报人的投诉!应当在受理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对举!。报案件有处理结果的!应,当在处理结果作出】后十五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五十:八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发现客!运,车辆超员和》货运车辆载》客的应当立即责令】暂停运输对超—员的:旅客和乘货运车辆】的旅客?应当及?时,调用车辆改乘改【乘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货运车辆超载【运,行的: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选择适《当,地点强制责任—。人卸货所卸货物由责!。任,人自行处置责—任人不具备处置能】力的由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助处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运输鲜?活农畜产品货物的】车辆超载运行的【按照青海省公路路】。政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运管!机构:对超员、超载车辆】应当在违章驾驶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违章记录栏内!记载:超员:、超:载记录超过三次的运!管机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 第!六十条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时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   》运管机构工作人【员实施?车辆暂?扣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决定:书,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第六:十一条  》   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统:一票据、单证  】 道路运《输票据、单》证由省财政、税务】和交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印制、发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和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规定:悬挂或者张贴线路标!志牌、里程票价表】的;   (二)】不给乘客车票的【; :  (三)包—车客运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  《 ,(四)驾《驶,人员:未随车携带从业【资格证?的;  《。 (五)客运出租】汽车不按照规—定装置出租标志顶灯!、,不使用或者不—正确使用空车标志】和计:程计价器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拒载乘客、绕道行!驶以及出租》汽,车超区域进行旅【客运输的 第六【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运输证   !(一)营运》车辆设施不》全安全条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 (:二)道路运输经营】者擅自变更经营项目!的;   (三【)擅自运输限—运和凭证运》。输物资的;   (!四)不按规定—办理合并《、分:立、停业、歇业【手续:的;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维修》虚报修理项目或【者不按规定建立机】。。动,车,维修记录档案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运管《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道路运输证》或,者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一)使用报】。废车辆或者改装车辆!进行客货运输的; !  (二)使—用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三)持伪造、无【效、非法转让的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线路标】志牌: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第六十六条   !  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受理:投诉:、,举报:并调:。查处理的;   (!二)不向社会公布道!路运输?服务质量考核结果】。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 (四)违法中止车!辆运行的;   (!五)使用暂扣—车辆的;  — ,(六)对当事人的】合理要?求故意刁难的;  ! (七)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活动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不【适用本?条例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 本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