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检测设备
4.2.1 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做不好检测工作。所以,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范围,配备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性能的、必要数量的、相应规格、品种及精度的检测设备,来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同时,检测设备要经常保持其在有效期内及良好状态,检测的数据才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才能正确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检测机构应有所开展检测项目需要的全部检测设备,并保持其精确度及有效性,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每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置本规范附录A作出了规定,可参照执行。这也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方面。
4.2.2 本条为加强检测设备的配备及管理,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其管理宜分为A、B、C三类来分别管理,三类设备仪器的划分可根据检测机构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范附录的要求。这样分别管理可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重要的严格管理,比较重要的一般管理,一般的能保证使用精度就可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办法管理就行了。
4.2.3 本条列出了A类检测设备的主要设备及条件。
4.2.4 本条列出了B类检测设备的主要设备及条件。
4.2.5 本条列出了C类检测设备的主要设备及条件。
4.2.6 本条规定A类、B类为重点管理的检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检测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放置在规定的环境内,保持其精度。维修后使用,或搁置时间较长时间后使用,应重新进行校准或检测。
目前国家对检测设备有检定、校准、检测或测试的要求。检定主要是对精密计量器具。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绝大多数是校准、检测或测试级别的,所以没列出检定档次的,如有的检测机构有精密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4.2.7 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到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4.2.8 本条规定A类检测设备除首次校准或检测外,还应定期校准或检测,其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或校准单位建议周期来校准或检测。其检测设备范围见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的规定。
4.2.9 本条规定B类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根据其设备的性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在能保证其检测量值准确可靠的原则下,来确定B类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其检测设备范围见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的规定。
4.2.10 本条规定A类、B类检测设备应有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管理。
4.2.11 C类检测设备主要是一些常用的精度要求不高的检测设备,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通常是在设备首次使用前校准或检测一次,直到报废或可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及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2.12 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确认校准或检测结果后才能投入使用;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求在每个项目检测前应核对设备的状态,符合检测项目要求才能正式开展检测工作,以便达到预期的检测效果。
4.2.13 本条对检测机构自制的、改装的检测设备提出要求,首先应经过检测验收符合研制目标,然后应委托校准单位对设备进行校准,精度达到要求才能投入检测工作。
4.2.14 本条规定放置在检测场所的所有检测设备都应有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用的检测设备还必须标出设备校准或检测的有效期,符合精度要求的状态标识,才能使用,这是设备管理基本内容之一。
4.2.15 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建立设备台账,记录和保存检测设备的信息,包括设备进场登记、各次校准或检测记录,保养、维护记录,使用记录等。
4.2.16 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主要是在本规范附录C中用*号标出的设备,应逐项根据其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编制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4.2.17 本条规定每次检测时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主要是在本规范附录C中用*号标出的设备,使用时应有使用记录,并记人检测设备档案。使用记录主要对使用频次、时间及检测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以了解该设备的使用情况。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使用的主要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使用记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2 试样名称、编号、数量;每组试验开始和结束时间;
3 操作过程中设备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4 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设备应有领用日期、归还日期、领用人、检测项目及归还设备的检查情况等;
5 使用人签名。
4.2.18 本条规定了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保证。检测机构应制订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9 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当出现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正确的情况时,检测设备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测,并列出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测的四种情况。
4.2.20 本条规定当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时,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应停止使用,并列出了常见的四种不得继续使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