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检测报告
5.5.1 检测项目的检测周期应对外公示,检测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
5.5.2 检测报告宜采用统一的格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检测项目,应通过系统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应符合检测委托的要求,并宜符合本规范附录E第E.0.3、第E.0.4条的规定。
5.5.3 检测报告编号应按年度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重复和空号。
5.5.4 检测报告至少应由检测操作人签字、检测报告审核人签字、检测报告批准人签发,并加盖检测专用章,多页检测报告还应加盖骑缝章。
5.5.5 检测报告应登记后发放。登记应记录报告编号、份数、领取日期及领取人等。
5.5.6 检测报告结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相关材料、质量标准给出明确的判定;
2 当仅有材料试验方法而无质量标准,材料的试验报告结论应按设计要求或委托方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3 现场工程实体的检测报告结论应根据设计及鉴定委托要求给出明确的判定。
5.5.7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应对涉及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的不合格项目按规定报送时间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