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检测机构能力
4.1 检测人员
4.1.1 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人员。
4.1.2 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按附录B的要求设立相应的技术岗位。
4.1.3 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检测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工程类专业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检测报告批准人、检测报告审核人应经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授权,掌握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规定的工作经历和检测工作经验。
4.1.4 检测机构室内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现场检测项目持有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
4.1.5 检测操作人员应经技术培训、通过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机构的考核,方可从事检测工作。
4.1.6 检测人员应及时更新知识,按规定参加本岗位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的学时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4.1.7 检测人员岗位能力应按规定定期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