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
3.0.2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3.0.3 检测机构必须在技术能力和资质规定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3.0.4 检测机构应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3.0.5 对实行见证取样和见证检测的项目,不符合见证要求的,检测机构不得进行检测。
3.0.6 检测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并增强纠错能力和持续改进能力。
3.0.7 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3.0.8 检测机构应采用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提高检测管理效果和检测工作水平。
3.0.9 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档案及日常检测资料管理制度。
3.0.10 检测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留置已检试件。有关标准留置时间无明确要求的,留置时间不应少于72h。
3.0.11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0.1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检测计划,并应做好检测取样、试件制作、养护和送检等工作。
3.0.13 检测试件的提供方应对试件取样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