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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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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