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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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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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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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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