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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