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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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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