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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