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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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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