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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