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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