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