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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7年2月14日 ! ,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