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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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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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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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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