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7年2月14日
!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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