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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