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6】 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水体及生态资】源保护?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   —第四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工作 【  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城市蓝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林!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蓝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明确: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并附有明确的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防《洪规划共同》划,定城市蓝线经批准的!城市蓝线应当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城市蓝线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因城?市发展?和结构?布局变化所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审批城市规划的同】时予以审批因—其他原因《引起的?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在具体变更【。或调整方案提出【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按法定程序》审批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城市蓝线变更或调整!   (一)—城市发展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 (二)城市结【构布局引《起城市蓝线的变【化需调整城市蓝线的!;   《(,三)经论《证批:。准,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穿越或】。占用城市蓝线相【关城市?蓝线应作《相应调整的》;,  : (四?)根据城《市防洪排灌》工程建设需要相【关,城市蓝线应作调整】的   第九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行为;】   (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城市—水体的行为》。;   《(三)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体的—行为;?   (四)挖取沙!石,、土方等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五)其他对—城市蓝线构成破坏性!影响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许可》建设方案应当经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经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  第十一》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规?对城市蓝线范围内及!其周边的各类—用地、建(》构,),筑物、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做》好规划控制工—。作  ? ,规划、住建》。、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第:十二条 在城市蓝线!范围内凡属》影响:防汛抢险和水环【境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依法限期迁出、】拆除: ,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