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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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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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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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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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 (四)其他禁停】车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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