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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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 ,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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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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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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