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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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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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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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 (三)其他【禁行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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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章处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 ,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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