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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 (三)其他禁行车!辆 :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