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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 ,。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