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
?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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