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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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 ,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 ,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 ,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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