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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