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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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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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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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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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 ,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 ,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 (:四)其他禁停车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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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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