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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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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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 ,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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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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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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