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 ,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 ,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 第四章 违章处】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四【)其他禁停》车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