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 ,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  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第四章 】违章处理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 (四?)其他禁停车辆【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