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赤政:办字〔2016〕1!81: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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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6—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为】落实管理办法—做好停车泊位的施】划和车辆停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中心城区各【单位、商户等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相!关区域擅自设—。置的金属《。桩,、石材柱《。(球)、《停车:地,锁,、电:子起落杆等影响停车!泊位施划和车—辆通:行、停放的》各类围挡设》施限于2017【年1月?底前自行拆除对未按!。时拆除的由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 二、市《中心城区《。。。停车泊位的施划工】作于2?017年7月—1日前全《部完成?
三、市—住,建委要加大停车泊】位施划?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把规范停车作为2!017?年重:点执法工作》内容加强警》力配备?严格依?。法执法确保我市中心!城区规范停车取【得明显?成效并?逐步形成常态化【
2016【年12月《30日?。
赤峰市中心城【。。区,。车辆:停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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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含喀《喇沁旗和美园区,下!同)车辆停放管理规!范停放秩序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和【。市容环境, 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提升城市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心城区的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公共!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在?单位:管辖:范,。围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心城区车!。辆停放实行定区域】、定位?置、定?停,车,方向、定停车—种类、?。有偿和无偿停放【、,限时和非《限时停放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区《、,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职责《和管辖范围负责【车辆停放的》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管理指导工!作;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履行城市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停车场所和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收《费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收费标准
市、!区、旗财《。政,部门负责停车场【所、停车《泊,位建设、维》护,及用于车辆停放【管理工作的有关【装,备和专用《特种车辆购置、【维护、运行费用的】预,算管理工作
【 第六条 》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人民政府—负责暂扣车》辆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
【 在进行城市开发建!设或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所
第七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停!车泊位?或设置?影响车辆通行、【停放:。的障碍物
第】二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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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适应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地面承载能力和】车辆通行《条件本着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停》放便捷与出行方便、!分类停放《与市容整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规划综合施策】向社会全面》开放各单位现有【停车场所最大限【度利用停车场地资】源
? 鼓励采取多种方】式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专用【停车场?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实施车辆停放的智】能管理和《运,营
第九条 停!车泊位按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分类设置
停】车收:费场所应统一建设】标准停车泊》位,应按标?准施:划标线、方向标示有!限时停车要求的应施!划时限标识》
?第,十条 下列区域或】。路,段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 (一)消防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的!人行道、各种管网】检查井上方区—域;
》(二)人流》、车:流等:交通流量大的非机】动车道;
— (三)加》油站:、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消火栓(消防泵】。。接合:器)和消防队门前】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范围;
! (四)学校—、幼儿园、居—住小区、《医,院、养老院等主要出!。入口处及距离出【入口边缘5米—以内范围;
【 (五)沿河堤顶】通,道(公?共自行车站点除外)!;
: :(,六)影响交通或【影响市?容的:区域;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车的地点《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道?路上设置的停车【泊位每年应至少评估!1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或撤销
】。
第三?章, 停:车场所?及停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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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停车场所实行!免费、错时收—费,、计时收《费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 【利用城市公共区域】资源设置停》车场需要《收费的由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停放泊位的需求【确定由所《。设置停车场所的【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运营管理采取—社会化管理模式【由,同级:财政部门《对利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收费场所的】经,营管理权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经营管?理期限费用》一次性缴纳全部缴】入国库经《营期满?后经评?估重新招标出让【。
, 采取《引进:社会资本整合、开发!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按有关协议实!施
《从事停车收费场所经!营者应是《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具》备从:事停车收《费经营的技术、资金!及从业人员的条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管【理负责对停车—场有关设施的维护、!修,缮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内道:。路及小区《公共区?域专供?。本小区业主使用【。的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十五条? 停车场所及停车泊!位的地?面应完?整停车?泊位标线及》有,关设施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撤】销的停车泊位应当】及时清除车辆停放】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十六条 车辆停【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两:轮摩托车、两—轮,电瓶车、电动三轮】车停放在非》机动车辆的停车泊】位内;
》 ,(二)不得逆向、跨!线停放;
【(三:)限时停车泊—。位遵守停放时间;
! (四)》在免费停车》泊位连续停》放不:得,超过24《小时以上《;
抢险、【执,勤、救护、消防、洒!水、清扫《等,车,。辆在执行任务或作】业时除外
》 第十七条 公交!。车、出租车》应当:。在公:交,车站点、《出租车乘降点接送】乘客
第—十八条 下》列车:辆不得在《公共停车泊位内【停放
》(一:)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二!)占用公共区域免】费停车泊位》经营出售、租赁【及用作广告的车辆】;
(三)【其他禁行《车辆
《
第:四章 违《章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拖移
【 (一)违反本办】法停:放且联?系,不上驾?驶人的;
》 (二)驾驶人不!接受:管理人?员引导或《劝阻故意《停放:的;
? (三)驾驶【人拒:不接受处理的;
】 (四)其他【禁停车?辆
: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牌号《、车辆所属单位(所!。有人姓名)、驾驶人!姓,名及时在媒体上集中!曝光: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为公》职人员的将违—反本办法停车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进行诫勉谈》话,。、文明教育
【 (:。一) 公务、执法、!执勤用?车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
(二)对拒!不接受处《理或1?年内: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累计3次以】上的;
》 对驾驶人员不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执法:人员记录的车辆牌号!依,法核查车辆所有人
!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停放车《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殴打、辱骂》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车辆停放管理—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 车辆停放—管理人员《在停车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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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公安局和赤》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负责解?释自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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