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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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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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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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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