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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7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