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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7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  【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