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2月14日》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