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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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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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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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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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
?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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