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赤政办发〔【2,017〕7号  】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  2?017?年2月1《4日 ?  赤峰《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提—高城市总体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绿》化,条例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中】心城市规划范围内】(含中心城区、平】。庄城区?。、元宝山城》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城市绿线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园林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绿线《。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程!序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  第八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  第十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泊、水—塘等:沿岸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 :  :(四)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 :  (五)》其他对保护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影,响的区域   第十!一,条 :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 应当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变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绿地面积》因调整绿线而减少规!划绿地面积的—应,当予以补足   】第十三条 已建成】的绿地控制》线由园林主管—部门登记建档—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管护《责任单位《并对管护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  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由《规划主管部》。门和园林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和设置围栏、【广告牌等施工—项,目需要临时占用绿线!内用地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应当向?园,林,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与建设单位共同确定!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五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规划有计划的!迁出或者拆》除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规!划、园林或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 ,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城,市,绿地:缺失: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赤峰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nd of》 arti》cle? con《t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