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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相:关,告知、服务工—作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三百平》。方米为起点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再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三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 ?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以栋或单!元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民(村《民)委员《会列席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并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七)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 第三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报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 ,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 ,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 ,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 ,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四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八条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 8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