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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相关告知、服—务,工作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三百平方米为起!点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再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三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三】章 :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 ,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以栋或单元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民【(,村民)委员》会列席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组织?。。并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七)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 第三十一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报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  :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八条【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 第五十九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七条 ?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 8》。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