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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相关告知、!服务工作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三百平方】米为起点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再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三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三章 ! ,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 !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以栋或单》元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民》(村民)委员—会列席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组织并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七)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报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 ,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 — 第五十一条 【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四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五十六!条, ,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八条 !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 【8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