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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物业的管理】、使用、维护—、服:务,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  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自治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市政市容】、工商、公安、民】政、园?林,。、环保、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相—。关,告知、服务》工作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参?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依,法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 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以由物业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章   物—业管理区域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土地使!用权证确定的—用地范围为基础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具】体划分方法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以物】业建设宗地红线【图的范?围确定但已经自然形!成独立物业》管理区域且无争【议的不?再重新?。划分; (》二,)分:期开发?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共用主要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已经!自然分割或者习【惯,形成多个相对独立】小区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三)不!同,物业管理区域—地理:上自:然连接的经各自【的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八条  !规划、设计新—建物业项目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  》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二十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总》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一百平方米; 【(二:)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以三百!平方:米为起点除按照【二十五万平方米【的千分之二提—供外超过部分再按千!。分之一的标准提供】 (:三)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管】。理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区域内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十—万平方米的不—得低于?三,十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二十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五十平方米 【第九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其【附,图上载明《配套建设的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建筑面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注:明物业?管理用房房号 】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查阅【业主委员会》会议:资料: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    (》八)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九)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  (十)》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 ,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新?。建物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一)专有部分交】付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开发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成组成人—数应:为,单数且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其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以栋或—单,元推荐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制作业—主名册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五)提出【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名单; (六)!承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十五—日前将?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首次业主大会召开费!用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中支出《;,如果:没,有,物,业管理区域内共【有部分收益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 (八)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决,定第(五)、(【六):项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九条 【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召开》前,。。十五日通知全—体业:主同时告知居民【(村民)委员会列席!会议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占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的;  !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  :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召集;逾《期仍:未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召集: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七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未在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及其:下属:单位任职《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大:会会议决议、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资料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交备》。案材料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核实资】料后上报《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五)组织并监【督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六)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相关情】况和资?料; (七》)调解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三条 ! ,业,主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不超》过三年?可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任!期,内,委员出现空缺时应当!及时补足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逾期】不改选?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进行换届选举【 换:届选举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十日内【将业:主委员?会印章、《。档案资料《以及属于《全体业主的财物等】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业主】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 ,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 ,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7【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不及时移【交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调督促】其移交拒《不移交的物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也:可以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监督 工《作,经费筹?集、管理《使用和业主委员会成!员报酬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或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 开发建设单位对新!建物业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二《十八条  新建物】业,出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二十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出售新建房!屋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售房?时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向购房—人明:示购房人在购买新建!房屋时应当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确认并受其约—束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损害?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依法核发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相应?的物业服务业务【 第:三十二条《 ,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所:在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 第三十五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报县—(市)?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紧急【事件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条 《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下列交接义【。务并撤出物》业管理区域 —   (一)移交】物业共用部分;  !  (二《)移交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    (四—)结清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物业管【理实行联《席会议制度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召集由《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事项  【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四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承担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保修—责,任保修?期限届满后业主对专!有部分负责》维修、养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负责维?修、:养护 第四十—三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业主!分户计量装》置及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费用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五《条 :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的;  《  (二)》占用、损坏建—筑物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装建筑物共用设【施,设备;    【(三)违《章搭建、私设摊【位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   (四)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恶臭气体、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   【 (:五)违反《有关规定饲养宠物及!家禽家?畜;    (六】)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  (?七)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当【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满足业主的】需要:。   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第四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用途使用住【宅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四》十九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业】主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条 —。。。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十一条【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 !第五十?三,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物业使用人未【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纳 第五十四条 !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等有关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中【支,出 第八章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 第:五十六条  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编制辖区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和》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十《七条 ? 旧住宅区实—施综合改《造前应当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业主】大会落实改造管【理方案签订管—理,规,约旧住宅区可以实】行专业管理》、自行管理》。和社区管理等模式】 第五十八》条,  旧住宅区综合】改造后相关业主应当!主动:参与日常《管理并承担》卫生清?洁等费用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绿化和供排水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由相!。。关,专业部门负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  】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六条 《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门厅》、楼梯间、电梯【井、走廊《通,道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和供气管道—、水箱、加压泵【、电梯?、天线、照》明和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5年 8月【 1 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