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 ,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