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