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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