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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