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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