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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 ,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