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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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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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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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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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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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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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