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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 ,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