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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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