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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