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 ,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