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城乡规划实》施条:例
(》2013年》1月15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 为加《强自治州《城,。乡规划?管理协调、整合和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和资源配—置促:进自治州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耕地、草原【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 第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充《分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交通、水利、【防震减?灾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关系
第五条 !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州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州财【政预算
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并接受—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城乡?规划管理有关工作】
发改、《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各类开》。发区、工矿农林牧】场、边境口》岸纳:入县(?市):规划:统一管理《国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经《济开发区、边境口】岸的规划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州、地?、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行政区域内重】要的城乡规》划和涉及城乡规【划重大事项的论证和!审议为本级人民政】府(:行署)?的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织】、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行署!)作出规定
第八】条 自治州—鼓励在有条件的县(!市)、镇、》。边境口岸、工—。矿农林牧场》、开发区开展城【市设计?但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城市设计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后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
重要地!。块的城市设》计在报经《批准前?。须,经州:、地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重要地块由】州、地规《划委员会报本级政】府(行署《) 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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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塔!城、阿勒泰地区行】。署,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城镇体系规划经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域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报州人!民政府(行署—)批准后实施
】 ,县(市)域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的内容?
县(市)域总体】规划编制《。后可以?不再:。单独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总体规划或—者不:设区市的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以外】的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对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镇)以《及自治?区级重点示范镇总体!规划成果在审—批前须报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
第十二条 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审议》意,见以:及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第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经州】(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机关—组织编制编制成果经!州(:地,)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县?。(市)人《大常委会和州—人,民政府(行署)【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 】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本州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位:于,县(市)域总体规】划或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镇!、乡和村庄不再编制!镇、乡?和村庄?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再编】制村庄规《划
第十六条 】县(市)、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并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经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 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擅自修【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二)因实施—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地区)》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三!)市政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设《施难以满足城镇发】展需要且不具备更新!条件的;
(—四)规划实施中经】编制机关组》织论:证认为确有必要修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 ,
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
第十【九条 在实施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的过程中!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就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共建共》享、:生,态环境?保护、相邻》地区的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规划管理主动进!行协商必要时—由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协调
自—治州、塔城、阿勒】泰地:。。区、县(《市,),。与行政区域》内的兵团在》城乡:规划建设《。方面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互相配合做好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除城乡!规划法?规定的保护》用地以外,下列用】。地:轨道交通、公交!场站、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永久性测量—标志、气《象探测设施》、地震观测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也列入保《。。护范围未经规划【。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建》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一条 ! ,。 开:。发利用城市、镇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手续【与地面建设》工程:一并开发利》。用的一并办理;独立!开发利用的单独办】理;分层开发利用】的分层办《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挖建筑底《层地面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审批确定的》地,下空间?的使用?。功能、层《数和面积《;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参与》建设:项目前期选》址工作提出选址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或者备》案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包含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单】位、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选!址申请书《;
(?。二)批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核准类建设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标明拟选址位置的!地形图;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基础设施项目】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和下一阶段规划【要求附选址位—置图
第二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土地储备年度—计划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的制定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出—让地:块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退让、!绿地率、《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筑节!能、避难场所—、疏散场所、—消防通道的》设,置等规?划,要求并附规划—用地红线图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确定规划条件应当!同时明确《其有效期规划条件的!有效期不得少于一】年超过有效期—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出让【前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内容—参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
(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其?中需在?用地阶段审》。定规划?设计方?案的应对《规划设计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
(三)!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提出!规划条件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报—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核准【
(一)由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二)【位于州(地区)域】各级:风景:名胜区内的;
(三!),位于州(地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为保护【。生态资源需要—严格控制建》设的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历史文化!名城(?镇)的核心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等区域内的!
第二十八条 【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限自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的延期手续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用,地的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前归还用《地
:第,二十九条 在【县(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等手续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大中型或【者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二)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划要求
—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二,)规划建设用地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该意见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通过;《
(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四)《确需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证明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有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清理并实地放线后!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需要》坐,。标验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尺!寸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工程施工至覆土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验线申请单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或者覆土—
建设项《目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下列材料向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核准?图件;
(》二)建设工程验线】证明文件;
(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竣:工测量图《件等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规划》核实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书其中涉及管】线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当《同时对管线》工程进行规》划核实
第三十六】。条 ?新建城市道路必须】同时埋设《地下管线或预—埋套管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地下共同管【廊,
县(市)、镇规】。划区内路《幅二十米以上的【城市道路新建后【五年:内不准开挖;确需开!。。挖的必须报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缴纳道路复建费】用,
第三十七》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注销
第三》十八条 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用途核发房屋【权属证件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房屋《权属证件确定的用】。。途,使用建筑《。
,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属于建筑物》整体改?变用途的应当重新办!理规划用地审批手】续;属于建》筑,物内:部分改变《用途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环保》、交通、环境—等要求并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后报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规划【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用《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工商、文化等!相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四十条 — 州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应当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加强对县《(市)人民政府实施!城乡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督察的!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一条— , ,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编制、—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许可州(《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撤销或者直—接予:以撤销?
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原许—可的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除!乡和村庄《规划区的农村—村民个人建房外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标明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规划审批情况的【。公示牌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城乡!规划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举报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为举报人、控【告,人保:密
第四十三条【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单—位,执行城乡规划的【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州(》地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情《节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视为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的》;
(?二)占用《现状或者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强制性规定】的;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应当拆除逾期未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重要工程安!全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七)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江河、湖泊、滩涂】、,堤岸及其规定—的保护地带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占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轨》道交通?走廊的;
(—八)占压城市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的;
(!九)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十)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本条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包括违】法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装修、?。材料等工《程综合整体》造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评?估作为处罚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改变临时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用途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 《 对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报纸等公共媒】体和违法建设项【。目现场予以公告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对不及时拆除【可能:。影响:。公,共安全、交通等社】会秩序的,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办理公证等!证据保?全手续后予以拆【除
第四十》九条 《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协】助,
】 】
第!六,章 附则
》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