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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   第十一条 】。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第:二十六条 》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不作为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