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十条 《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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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