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 ,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十四条 —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
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不作为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