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八条 【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不作为的;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