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