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 ,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