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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第九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 水资源保护— :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十四条 【。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 ?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 第二十七条 【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不作为的; 【 ,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