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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 第十八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