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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第十—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