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水:资源: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 水资源保护
】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第:二十七条 》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