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 第六条 》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第七条 —。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 第八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
: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第十三《。条 :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
: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三条 】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三十五条 !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