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的涝—池和管理的水库【等水:工程中的水归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农牧民】在自家?庭院和承包地上自】挖水井的《水归个?人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工作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区的水—资源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管理—监督 ?。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予以检举和控【告,
对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
第八》条 : 开发?利用:水资源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局部与全局—的利益;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和生【态环境?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用》水需要
》 第九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者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并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
—制定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按照?权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规?划,的修订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条 对《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依据地下水位、水!量、水质等》变化:可以实行限采—。制度和禁采制度城】镇用:水,应当做到先地表水后!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地下水限采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下达年《度开采计《划合理调度地表水】、地下?水实现采补平衡【从,严控制取水总量不得!擅自扩大《地下水的开采—。
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对原有《的取水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停:方案和?水,源替代?。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供水管网范围内限!制地下水开》采原有自《备水源取水量应当逐!年递:减
第三章— ,。 水资源保护—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植—。树种草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体》。污染和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水资源保护水工程】设施、水文地质检测!设施、测量标—志及其他有》关设施
》 ,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居民《。的饮用水《条件并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堆】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废弃物—。。。和液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行为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 ?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因违反—。规定造成《河流使用功能降【低、地下水超—采、水体污染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治理《责任
—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因疏干排水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水源枯竭—或者地面塌陷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对》他人生活和生产【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河流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
第四章 取【水、用水《。管理
》 第十六条》 :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流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取水许》可的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工作【 ,
取水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 :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按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取水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 需要采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前须征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水资源实—行宏观调配中—。长,期供水规《划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查批准执行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用水实行计【划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的水量分》配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直:接从水源取》水的单位和个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和当地水【资源状?况核定年度取水指标!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年度预《测来水量《制定: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取水单位】和个人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
? (一)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
(《二)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标准的;
】 (三)公用事业!。用水量增加的; 】
(四)国家】特殊需要的》
: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整或者【限,量使用水《资源时应当予以【公告
《 第?二十二?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制度】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设施及取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 工业生产及经【营性用水逐步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可《以委托供《水单:位收取?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城市节水技【术改造、水污—染防治和开展—节水工作 》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 工业用水应—。当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增加循环用水次】数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 , 第二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 第二十六条【 对?直接从水源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计量统一征收【水资源费征收—的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
取水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计量设》施
第二【十七条 因开发、!利用水资《源而发生纠》纷时由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在水事《纠纷未得到处理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水的现状在处理【。水事纠纷过程中【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临时处置《。措施:。当事人双《方,都不得阻碍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拒绝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用水】单位和个人已取得】水资源?使,用权进行调》整或:者限量使用》的以:。及非法?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
第二十九【条 对损坏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破坏原有【水系造成水源枯竭或!者水流堵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缴】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取水》工程:建,设方案并《。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行政】不作为的;》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取他人财物、其【他好处的;
】 (三)玩忽职【守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四)不按照水量分!。配方:案分配水量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水资源费的;
! :(五)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六条 ! 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