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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