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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