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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