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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