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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