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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