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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