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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