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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