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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