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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