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促进集约【节约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村?民建房?包括个?人建房和集体建房】个人建房《是指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集体建房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集中【建设住房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应《当遵循符合规划、】集约建设、注重防】灾、安全《施工、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受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检查】和农户建房》档案信息录》入工作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的《管理部门;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用地管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的管理部门】。;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村民建房建】筑活动的《。管理部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村民建房的建筑】活,动管:理
房产、发改、】。环保、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
鼓励建设新村引导!村,民建房逐步向规【划确定的《居民点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新村不得申》请,个,人建房?;城市规划区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村民?建房
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售《、出借、《出租、赠与》他人或者《。。改作他用申》。请建房的一律不予批!准
第?六条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确】定村民?建房的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农村【村民建房将农—用地转为农村住【宅建设用《地的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程序《按年度计《。划分批次向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宅基地《的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户逐宗—。批,准供应宅《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房申请应当符—合,。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村民建!房年度用地计划【指标
第七条 【县(:区)建?设、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八?条 村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续—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章 个人建房—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建—房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
(一)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一【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
(二)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用》地面:积明显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要新—建住宅或《者扩大?住宅:用地面积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向,中心村、集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已有宅基地【并达到本办》法规定?面,积标准的;
(【二)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以分户为由—申请的;《
(三)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
》(四)原《有住房被法院用于】抵债或?者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接:受有偿调剂住—房者调剂后的宅【基地达到或者—超过规定面积的;
!(六)跨户籍所在】行政村建房的但插花!地或者经置换—后土地所《有,权为申请人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外;
(七)不符合!农,。居点:规划:、,美,丽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的;
(八—)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为不适宜应做评!估而未做或者已【做评估未按照要求】落实防?治措施的;
(九)!政府:抚养照顾《的孤寡老人、五【保户申请《宅基:地的;
(十—)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接到个人建房申【请后应?当在本村或者该【户村民所在的—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3,0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与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建!房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和—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20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拟!建房位置、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标准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完毕后符!合条件的应当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建房用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建?房用:地批准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文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建房的审》批结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经批准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范围
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日内到实地【勘测丈量划》定宅基地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确,认宅基?地内: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层!数和高?度
村民《应当严?格按:照用地批准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五,。条 现?有宅基地面积在规】定,标准之内且》符合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原址改建或—者扩建不得易地【。新建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按规划—易地实施个》人建房的应》当在新?房竣:工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原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依法收回《
:县(区?)人民政府》在核:发用地批《准文:件时:应当注明新》房竣工后退回原有宅!基地的?内容:。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竣,工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建设》住房:经验收?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集体建房
第十八】条 实施集体—建房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建设要求并依法向】市、县(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环保、—国土等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设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三】)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
(四)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
(】五,)住房分配初步【方案(含住房分配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区):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条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房?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住—。宅设计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配套设施设置—等规范
第四—章 相关标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下列标准规定—
(一)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
(二)!规划集中建设的【住宅小区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个人建房!要符合村庄整—治,规划靠近城》市,、,县城、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建【设,住宅
(三)—建筑面?积,农村:。个人:建房的容积》率不得超过2.0并!且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农村集体建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
个人建房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的具体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在规定的范》围内予以制》定
个人《建房超?。过规定建筑面积部分!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四)间距》和高:度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间—距和高度《
(五)抗震—要求新建住》房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六)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的需求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具有地方特色外【观,应当一次性装—修
(?七)配?套建设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的标—准多占的土地—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还宅基地的按照】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建房、】严,。重影:响,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农!村村民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等严重影响》村,镇规划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的】;
(二《)擅:自扩大建筑占地面】积、移位建房—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房等违反规划—管理的?情,。形
有?前款规定情形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农村村民已建【成使:用的有重大安全、】质量、消防等—隐患和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违法】建筑:规划、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由各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拆,除不能拆除的—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2001年【9,月6日发布施—行的西宁市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有关农村村民宅】基地管理、建房管理!的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集体所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乡—村设施和村民住房】。的按照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指导意见执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