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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