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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 第二?。章 规? ,划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