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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