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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