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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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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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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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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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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