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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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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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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