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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