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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