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 ,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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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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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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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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