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
第二《。章 规 划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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