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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