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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 第二章 规 【。。划  ?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