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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绿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绿道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绿:道是以自然要素【为依托和构成—基础串联城乡游【憩、休闲等》绿色开敞空间—以游憩、健身为主】兼具市民《绿色出行等功能的】廊,道 第四条 —绿,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绿道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绿?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绿》道建设、管理—和维:护经费由市》、县(区)财政【按照职责分工—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市绿道?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改、财政《。。、环保、城管—。、交通、林业、水务!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管》理维护绿道建立【绿道多元化、多途】径的投融资机制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在绿道内休闲游憩】、运动健《身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绿: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绿!道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绿】道安全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绿道专项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确定绿道建设目标、!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明【确绿:道建设实《施方案 《。 第十条 》绿,道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  绿道应》当,互相连?。通形:成结构合理、衔【接有序的绿道网络】。  : 绿:道网络应《当与公共交通—网络衔接完善交通】。换乘系统提高绿道的!可达性 第》十一条 绿》道专项规划报送批准!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经批《准的绿道专项规划】应当在网站、新闻媒!体公布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绿道专项规划!因重:大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需要确】需对绿道专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原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绿道范围《内可以设置下列【。配套设施 》 ,。   ?  (一《),服务:设施管理设施—、,配套商业设施、游】憩健身设施、科【普教育设施、安全保!障,设施、环境卫生设】施;:   ?。(二)市政设施环】境照明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给排【水,设,。施和燃气、供热【等设施;   (】三,)标:识设施指示标识【、解说标识、警示】标识;     】  (四)》交通衔接设施交通】接驳点、停》车设施 除》第一款规《定的设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绿道内规划建设与】绿道:无关的项目和—设施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四条 绿道【。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绿道【建,设,实施方案进行—绿道建设 第十五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建设?技术规范、标准和】标识规范全》市绿道建设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向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绿道建》设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绿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绿道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绿道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管理和!维护: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绿道建设《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原则鼓】励应用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四:章 :管理:和维护   —第二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负责】。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与公路重合的】绿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道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绿道的》管理和维护实行政府!监管和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统一—的绿道管理》维护技术指引和【管理:维护考评细则统【一全市绿道管—理维护标准》 第二十二条— 绿道管《理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绿道管理维护【制度和安全巡—查制度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及其设施】、标识标《牌,。进,行,管理维护在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设置警示标—。识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确保绿道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道使】用,指南和?宣传:手册并建立绿道信息!。查询系?统方:便公众获取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擅自】停放、行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因管【理养护或者》其他需要通行的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经管理《和维护单《位同意后方可—行驶 第二十—五条 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分开设置的绿道行!人和自行《。。车应各行其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合并:设置的绿道》自,行车:。应当控制行驶速度】避让行人 第二十!六条 绿道范围内公!。共自行?车免费向《。。。公众提供公共自【行车服务系》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 因建设需!要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实施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恢复【原状并由管理和维护!单,位检查验收 第二十!八条 绿道》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垃圾乱张贴!焚烧树叶、垃—。圾倾倒废土、—。废渣等破坏环境卫生!及整体景观》的行为; (—二)乱?搭乱建、占道经营、!堆放杂物《等影响绿《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三)!从事对绿道环境【和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各】类活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临时挖掘绿—道或者占用》。绿道施工期》满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绿道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调整绿】道规划?。。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  【 (三)未按—照批:准的绿道规》划组织建《。设的:。;      【 (四)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