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活动、直销】菜(肉)店、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用房
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委、房》产,、卫生、民政、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新,建及已批准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居住区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居住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各!区政府按照建安成】本价收购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用》房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土地》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
第九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比例按照居】住区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执行
(一》)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项目不予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
】。(二)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配建;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明确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并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内容、规《。模等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出—具体配建要求—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参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市场建安成》本价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规模?等内容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对未【按要求配建公—共服务用《房的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移交《相关单?位时必须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区】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及竣?工时间、《移,交程:序、监督管理—、收购?价格、?验收备案、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完成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后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移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移交手续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手续、规划】验收证明等资料办理!居住区建《设项目?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产籍登记手续—。并,免收其中《公共服务用》房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后?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配建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改变用途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县城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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