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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活动、【。直销:菜(肉?)店、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用房 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委、房产、卫生、】民政、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新建及已批准【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居住区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居《住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各区政府按照建安!成,本价收购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用房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土地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 第九!。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比例按照》居住区?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执行 (一—)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项目不予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 】(二)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配建;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明确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并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内容、规模等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出具体】。配建要求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参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市场建安成】本价: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规模等内容!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对?未按要求《配建公共服务用【房的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移交相关单位时必须!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区,。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及竣工《时,间、移交《程序、监督管理、】。收购价格、验收备】案、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完成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后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移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移交手!续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手续、规划】验,。收证明等资料—办理居住区建设项目!。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产籍登记手!续并免收《。其中公共服务用房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后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配建?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改》变用途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县?城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