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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改善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是指】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活动、直销】菜(肉)店》、老年人服务—设施等用房 居住】区其:他,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的》管理工作 》市发:改、财政《、建委、房》产、卫生《、民政、商务、文化!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  各区政府具体负!责市区范围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使用《管理工作 西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管理区内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范围—内新建及已》。批,准建设?尚未:竣工验收的居—住区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应当与居住项目!统一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居住区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其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标准—、建设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各【区政府按照建安成本!价收购的方》式实施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用房》按照以?人为本、因地—制宜、节约土地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合理布《。局 第九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配建比例按】照居住区开发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执行 (一)—。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项目不予】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 (二) —地上总建筑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居住项目【。按照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3》‰的比例配建—; 第十《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明确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并结合用地!周,边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具体设》置,情况、使用需求【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的?内容、规模等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出】具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及: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提出具体配!建要求?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收购价格收》。购价:格参:照,市价格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度市场【建安成本价确定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报批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在设计图!中注明公共服务【用房的名称、—规模:、建:筑面积、坐》落位置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标—准、规模《等内容对未达—到配建要求的—规划设计方案不【予,审批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对未:按要求配《建公共服务用—房,的施工图不》予审查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五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实施!移交相关单位时【必须符合使用—要,求 :第十六条 》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建的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七!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区政府?或由其指定的—单位签订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建设协议协!议中应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开工【及,竣工时?间、移交程序、监督!。管理:、收购?价格、验收备案【、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八条! 开发?建设:单位配建完成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后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通过后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移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移交手续】进行:规划:验收 第十》九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移交《手续、?。规划:验收证明等资料办】理居住区建设项目】及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的产权产籍—登记:手续并免收其中公共!服务用房《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各》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取【得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产:权后应当按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配建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接收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配建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对改变用途》的由行政《监察:机关追?究相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辖县》县城居住区》公共服?务用:房规划?、建:设及使用管理—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