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