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