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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