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