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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