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