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