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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