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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