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
,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