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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 ,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 ,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  :。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