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2《013年8月20日!。西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 本条例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地】震烈度
本条!例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及周—围的地震《。地质环境与地震活动!的分析按《照建:设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由西宁市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
(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认—;
《。 (二)除本条【例规定以《外的一?般,建设工程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小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未制定地—震小区划图的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认抗震设防要—求;
》 (三)没》有,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的: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基》础上:提高一档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负责建设项【目审批的有》关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施工的审查内—容
发—展,和改革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的?不予批准立》。项 :
规划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中无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意见的不予】核发规划许可手【续
《 城乡?规划和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或?。者设计文件的审查】内容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国《家规定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和监理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保证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质量《
: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居建设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村民【建设具有抗震性【能的房屋《
农村的建制!镇、集镇规划区、】村镇公用设施和【村,民自建房应》当根据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规划、设!计和施工 》
?第九:条 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村民防?震抗震知识的宣传】提供农村《民,居地震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服务—;对农?村民居等建筑采【取建设示范点—、免:费提供设计图—纸等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民【居地:震安全工程
!第十条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范围确定
【。 第十一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工作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第十?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青海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条《件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采用的资【料和有?关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全面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时应】当为建设《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未!。经审:。定或者审《定未:。。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定未经通过】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重新进行评》价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部门对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进行:阶段性?检查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或者停工!的建议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使用情—况进:行验收没有》地震安全性评价验】收手:续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条件—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一)未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计的;
! (二)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设,计结果进行施—工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不同:。情形分?别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二)不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
—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给与?批准、核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部门或者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