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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保【。持规:范,有序、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户?外广告的《登,记、内容审》查及其监督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地、道路!。、绿:地、河?道、空间、建(构)!筑物、围《墙(:围栏)、交通工具、!公共设施、》升空器具等区域或载!体以展示牌、灯箱、!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牌)《、投影仪、招—贴栏、?画廊、布幅、道旗、!标语、实物造—型以及招牌等形【式,设置的?商业性或公益性宣】传设施?。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安全规范、》。文明美观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监督、管理工】作承办城市》规,划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区(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三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承办》辖区内各类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 规划与【建设、?市场监督与管理【、国土、交通、【。园林、公安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设置》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会同:市规划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布局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指引和技!术规范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广告经营!者,及公众的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二)利《。用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交—通标志、消防标【志和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三)利—用城市道路路面、】果皮箱、路名牌、无!障碍设施的或—者,设置户外广告—影响路名牌、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四)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五)《。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日照以—及产生的噪音、【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正常生《产,、生活、办公—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下【列区域或者载体不得!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在广!场、主要《街道和?商业繁华区不—得设置支《架式户外广告—; (二)在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牌面式户外》广告; (三)不】。得横跨道路设—置户:外广告; (—四)高架桥、过【街天桥、透景围【栏、道路隔》。离栏、护栏、路灯杆!。、建设工地围—墙或者围《栏、:公共区域内设置【的阅报?栏,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制?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并【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二)—遵守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满足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安全等要求; !(三)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指!引等有关《设置技术规范及交】通安全规定》; :(四)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材质、色彩等应【。当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 (五)具备与【。城市夜景《相协调的灯光设施;! (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采用低碳、绿色】、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第十—一条 ?利用公交车辆车体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 (】二)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 !(三)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未预留户】外,广,告位置需设》置镶嵌式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原建【(构)筑物设—计效果   第三】。章 设?置许:可   第》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四条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证明文件; (!三)户外《广告设施与》载,体的正立面》图、:。安全结?构图及彩色效果图】; (四)—利用非公共场地、建!(构)筑物、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户外广告设》。置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者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构】)筑物安全证—明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设置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场!地、绿地或者利用】交通:运输工具设置户【外,广告的须《经,相关部门同意后【。申请人方可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设置招牌广告】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进行整【体规划后《由申请人持整体规划!方案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十八条 利用公共场!地、公共《设施设置大型—户外商业广告的可以!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置权】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拍卖工—作属:于新增公《共场地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拍卖方案时应—当就其具《体位置征《求规:划与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通过拍卖【方,。式取得公共》场地和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买受人签订公【共场地或者公共设施!上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合同一次【性收取拍《卖价款拍卖所得【收入上缴财》政 出?让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商?品交易会及其—他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在活:动举办7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年;但!电子显示屏(不含】门楣式)广告和5】0平方米以上高杆】广,。告以及通过拍—卖方式取得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5年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设置许可期限届】满需要继续设置【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未提】。出延期申《请的或者不》。予批准延期的设置】人应当自设置期满】1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一般不】予延期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提,出延期申请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于设?置期:满后:按要求?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许可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自批准!设,置之:日起:45日内完成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设置许】。可自行失效但—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许《可的内?容和要?求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有效期未满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撤销》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 第:四章 设置、—维,护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用于公益宣传【的电子?显示屏、阅报栏、】立,柱式广告等专用户外!广告应当突出公益宣!传并及时更》新内容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用于!商业宣传的户外【广告:应,当保证?一定:的,时间或者版面进行】公益宣传连续7日不!发布商业广告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第二十九《条 逐步取消在【城市内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广告已经许可设【置但许可期》限未满的应当符【合,显示屏亮度控制标】准,安,装智能感光器根据】光线变?化自动调节》屏,显亮度不得》产生光污《染并保持静》音播放 第三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选择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三【十一条 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自竣】工之日起30—日内向?。。。。许,可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施《工监:理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报?告,。 第三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启闭户外广告灯光!设施; (二)【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户外《广告的整《洁、完?好、美观;》。 (三)》户外:广告破损、倾斜、残!缺、灯光不》亮及断亮或者画面】。。出现脱落、污—损、:褪色的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清《洗、:油饰、?粉刷:;: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 (五)《户外广告《出现破损《、倾:斜、残缺、存—在安全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价】值的应当及》时拆:除; (六)—遇暴雨(雪)、大】风、雷电等特—殊气象条件时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三条【 提倡户外广告【设置人为其户外广】告设施?购买公众责任—保,险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不按》。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依法《审批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及其他管理信—息及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管理举报投》诉制:度 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处《理确有违法行为的】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在非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拆除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用《于公益?宣传:的专用广告设施【擅自变更《户外广告许可内【容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因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漏电等?其他安全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原许可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已经设《置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由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撤销许可决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许可:决定设置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2007年7】月9日发布的—西宁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1号)同—时废止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