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 罚 则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