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 第?五条 ?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 ,罚 则
》 , 第二十条 【。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