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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 罚 则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