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 :第十二条 》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 第:。十九条 《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