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第十六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 》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