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