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条》 ,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