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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  :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