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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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条 —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