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第十二条 》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