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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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第三条 》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第—十二条 《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