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第七条 !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 ,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 罚:。 则:
: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