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
】(2003年10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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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防御雷电!灾害是指防御—和减轻雷《。击、静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防御:雷电灾?害活动?的组织管《理、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以】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等
! 第三条 】防雷减灾必须—纳入:安全监督的工作范】围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雷减灾工作提【高防:雷减灾的《能力保障公共安【全
: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 市辖各》区的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城乡规划和》。建设、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 第五条 — 对:在,防雷减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雷电防护!工程的设计》与,施工
?第六:。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
气《象,主管机构《发现:不合格的《防雷产品后应—当书:面通报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雷电?防护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雷电防护》产品和?设施:。的总称?
: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可以由取【得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未《经设计审《核或者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
第!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将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收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
!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防雷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核结论进行修—改,。并重新?送审:
: : 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防护《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相关!主管部门同意的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接?受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施工进《度进:行的:雷电防护工程—质量监督施工—中需变更和修改【雷电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应【当报原主管部门同意!
雷电防护工程是指!。防直击雷、》雷电感应、静电【感,应,、电磁?。感应、雷击电—磁脉:冲和:。雷电波侵入》等设施的总称
第三!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与维:护
第?十条 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年检制度【每年的?。三月至?五月检测《一次:其中易燃易爆场所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对检测结果负责【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检《
《 第十一条》 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后》应当在检测完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接到《整改意见后》应当及时整改消【除隐患
》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所,。有,单位应当做好—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承—担该装置检测—的机构进行技术处理!并接受建设、气象】、安监等《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发?(,。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相《关辅助?设施:的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由具备资质和资格!的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雷电防护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的资质等级!
严禁?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装置检测业【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不得】转让、出借》
第四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
第【十六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和鉴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工作
【 第十七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 : 第十八》条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情按时上报】。。年度雷电灾》害情况
》 第十九条 !雷电:。灾害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雷电—灾,害的调查、统计、】评,估与鉴定工作
【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雷减】灾活动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