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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集约利用土地和!优化城市地》下空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管:廊是:指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廊和缆线】管廊 前款规定的】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为满】足,生活、生产需要【的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天然气、《热力、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不》包括工业管》线附属设施包—括,用于确保管》廊安全运行的消【防、供电《、照:明,、通风?、给排水、视频、】标识、安全》与,报警、智能管—理等设施 第四条】 管廊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安全《运行:、有偿使用、—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管—。廊工作领导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管廊—建设和管理工—作 各县人民政【府、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内管廊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是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县人民!政府和?西宁(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廊的建《设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经济和信《息化、?。环保、人《防、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公安、园】林、文广《、安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管:。廊建:设资金的统筹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管廊?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入廊管线单—位参与管廊》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征询?管线单位意》见 第九条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管廊专项规划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并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十》条 新建《道路应当根》据功能需求规—划以干线、》支线管廊为主的【管廊;老城》区结合城市更新、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要求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以缆?线,管廊为主的》管廊 管廊建—设按照管廊专—项,规,划,。有序推进并与道路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管廊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程!序办:理管廊建设》工程的相关手续【 管廊建设需穿(跨!)越或者利用城市道!路及公路《、人防设《施、河?。道及堤防《设施或者涉及消【防,安全、树木、—文物古迹遗存等保护!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确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进行》 管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管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已建设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管廊: 应当进《。入管:廊的管线《管线单位申》请在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申请挖《。掘道:路,的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管线入廊【工,作  ?   ?第三章? 运营和维护 第十!。五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是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的《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向!入,廊管线单《位提供管廊使用及维!护管理?服,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授予:其特许经营权 【。第十六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以!。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廊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档案 第—十,八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建设、财政等!部门制定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的指《导意见作为确定费用!标准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监控和巡查—等安全保障工—作; ?(二)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管线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 (三)负责!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四,),组,织,制,定,管廊管理应急预案】管廊内发生险情时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管线单位进行抢【修; 《(五)?保持:管廊内的整洁和【通,风良好; (六【)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线的!安全运行; (【二,)使用?和,维护管线应当—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并接受—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 (四)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五)施工】时对管廊及管—廊内已?有管线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六)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七》)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 (八)【为保障入管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管廊内的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挖掘城市道【路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线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24小【时内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管廊设施的】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设计图《纸送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管—线单位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下!列活动?可,能危害管廊安全的】应当:事先:向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认!可的施工安全保护方!案并在施工中按【照该:保护方案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一《)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爆破:; (三)》。挖掘城市道路; 】(四)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五)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六)其他危害!管廊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对》安全保护区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建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落实 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停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进入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管廊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管廊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建设管线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维护义务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线单位应】当进入管廊而不【进入管廊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管《廊及其周边区域【从事危害管廊安全】活动的由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属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属于:经营性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管,廊损失的依法承担修!复、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审?批建设管《。廊、管线的》。; (二)未—履,行监督?职责导致管廊建设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大!通县:、湟中?县、湟源县》的管廊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