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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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支》付房:屋价款?的现:金,、订金和贷款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屋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由买!受人将房《屋,。交易资?金交付给资》。金监管机构待交【易双方完成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后资金监管机构【按照约定向原房屋所!有权人转付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具体负责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六条 】交,易所应当与受—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设立“存量【房屋: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
交易》所应当?。与房屋登记机构【、受:。托银行(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网络系统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第七条【 存量房屋交—易实行?合同备?案制度
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自行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应当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房屋《所,有权人与买受—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买卖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协助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第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不得从事房屋交!易资金的代》收代付业务 —
第九条 申—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存量房屋买》卖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
(】三)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四)其他所需】材料
?第十条? ,申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二)交》易双方持资金监管】材,料和存量房屋转移】。登记材料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存量房屋转移登记;!
,(,三)买?受人按?照资金监管约—定将交?易资金存入“专用】账户”房屋》所有权人在受托银】行设立个人》账户用?于收取房价款;【。
(四)《交,易所收到交易—资金已存入“专用账!户”的信息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并向—交易所送达转移登】记办结单;
(五】)交易所收到转移登!记办:结单后按《。照资金监管约—定,向受托银行出—具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支取凭证》受托银行根据资【金支取凭证将—资金划入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账户;》
(六)买》受,人在商业银》行或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存量房《。屋抵:。押,贷款:的其申请的贷款应当!存入“专用》账户”并依》照上述程序划转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委托代理人收【取房价?款的应当提供—公,证后的委托书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
(?一)通过裁定、【。判决:、仲裁抵偿债务或者!。协,助执行的;
(二】。),通,过拍:卖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三)直系》亲属间交易或者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
(四》)其他不宜》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情形:
不纳入交易资金监!管的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当声明交《易资金自行划转并】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及权属风险!
,第十三?条, 存量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前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解除资金》监管
(一)交【易双方终止》交易:由交易双《方共同提出解除【申请的;《
(二)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判【决、裁?定终:止交易的《由买受人凭相关【法律文书提出解【除,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解除资金《监管交?易双方?共,同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买受人单】方提出解《除申请的《应当提交解除资金】。监管:申请书?和相关法律文件【
第十五条 交易所!收,。到解除资金监管【申请后经《。核准应当《通知受托银行将【监管资?金退还买受》人,
第十六条 交易】。。所,从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划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在?监管专用账户停留期!间由受托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连同监管》资金一并划》转给原房屋所—有权人
《未完成存量房屋【。交易的利息》连同监管资金一【。并退还买受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有权机关对》。。“专用账户》”中个人交易资【金进行冻结或者【对资金进行扣划的】受托银行应当向【执行机关证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及监管账户的—性质并及时书面【告知交易所
—第十九条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进行追!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辖!县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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