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三章 》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