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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