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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 ,附,则   第四【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