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 第二十《七条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