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