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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