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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