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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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第二十八条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