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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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 第?三十九条 》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