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