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