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
,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 规划和建设—
?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五)植物种植—计,划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