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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五条 ?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 ,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