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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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
,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