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   第十三条 】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 ,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 ,第三章 《。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  第二十四条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第二十八条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 ,第三十四《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六条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   第四》十二:条 :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