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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7月12日】西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2,。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8月30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20《02年?12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4月!28日西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5月?27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根据》。2018年2月【8日西宁《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5月31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地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  :第三条 《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保:护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地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实?施监:督管理 》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不断增》加,城市:。绿,化经费的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提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或!赞助兴?建城市园林绿地【兴办苗圃《、花圃?、草圃?积极开展认建、认养!、认管绿地活—动引导和组织兴建】纪念林?、种植纪念树  ! 第:六条 ?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的意识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城】市园林绿化义—务   第九【条 :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  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布局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园林【绿化用地面积 【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3:5%绿地《率不得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绿化发展目标【、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等规!划指标;  【 (二)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  (三《)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 】   (四)—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规划; 》   (五)植物种!植计划  — ,经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实行划定绿】线管理制度明—确划定?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  (?一,)公园?的绿:。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70%;单位附属!绿地的植物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化用地面积的80%!;   (二)居!住区不低《于35%其中—公,共,绿地面积按居住区人!。均1.?5平方米建设;【   (三)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   (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30%】; :   (《五)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45%?并按国家标准营造】防护:林;   (六】)机关、团体、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科—研单位、公共文化设!施以及驻军(警【)部队等单》位不低于40% !  旧城区连片开发!项目比例可以降低5!%;零星《改造项目《比例可以降低10%!   城市中【心区等?需要:特别控制的区域【的,绿化控制指标由市城!。乡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费用应当列!。入该建设《项目总投资  】 建设项目的绿【化工程建设》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 ?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设绿!化专用供水设施【   第十六条 !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完成的—时间不得晚于主体工!程,完工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度 《  第十七条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第十八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突出生?态效益、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 城市园林绿地【的建设?应当:坚,持因地制宜》以植物?造景和种植树木为】主选用适《宜本地生长的—树木、花草》   第十九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绿化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必须】按技术规程施工提高!栽植:质量树木和》花草:的成活率《均应:达到85%以上 !  第二十一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电》力,、通:。信、市政等公用设】施工程?项目应当《有利于保护城市绿化!成,果和正?常养护管理 —  :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和所有权单—。位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街道绿地由所有】权单位和城市—园林绿化专业组织】管理:。;   (二)各!单位管界内的园【林绿:地和:单位自建的公园【、附属?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管理; 《   (四)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管!理; 《  (五《)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地的!义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园林绿地《。保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 树:木所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确认 ?   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恢?复原貌;未在规定】期,。。限恢复原《貌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地【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迁移树木!、绿篱或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所需?。费用由?申请者?承担并向树》。。木权属者按》。有关规定缴纳—树木及设施补偿【费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由,线路管理单》位通知树木管理【单位负责修剪修剪费!用由线?路,管理: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应当及时报告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并指定单位和人】员,养,护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砍伐、擅》自迁移及修剪古树】名木 《  第二十九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严—格控制在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内,举办文体、》展览等活动确需【举办的须向当地园林!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   【前款所列《区,域,内不:得新建?餐饮服务经营等设】施已建成的应当【签订管?护,协议明?确责任加强绿—地管理   【第三十条 》 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花草树】。。木在树上钉》钉挂:牌、拴?绳挂物、《张贴:广告标语攀折树枝】、刻剥树皮、倚树搭!棚、采?摘花果、践》踏草:坪、损坏花》坛、绿篱;  】 (二)停放—机动车辆和私—自设立广告牌—;  《 (三)堆放—。杂物、?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取】。土、挖沙、采石、】放牧、?打猎;?  ? (四)燃放鞭炮、!焚,烧物:品、挖?。坑垒灶;《 ,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毁【城市园林绿地及其】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一,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保护制度精心养护!园林植物《维护:园,林建筑设《施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安》全完好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处以建设项目绿化工!。程投资1《%~3%的罚款 】   第三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迁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损毁》的占用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补栽3~5倍—的树木可以处—。以树:木价值?3,~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 损伤、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处以损《失价值5~10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三款规定的【由区、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迁出并【处以200元~【。1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在指定地!点从:事活动的责》令限期迁《出;林木、》绿地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处】以损失价值》3~5倍的罚款【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县)《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200元的罚款 !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园林绿【。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地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的收取【标准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由西宁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收取的》各类补?偿费和赔偿费一律】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绿化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