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消防【。、城管及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的;
【 (:。二)拆改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的!;,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功能改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
,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加层、扩!建,等,。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拆《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变动?。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无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后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者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 】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因实施房!屋加层、扩建、主】体装修需改》。变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鉴定的》
房:。屋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承担
第十八】。条 异产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可以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书鉴定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鉴!定,费的收取按照—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者治理《的意见危险房屋通知!书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房屋经治理后!鉴,定机构已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逾?期未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毗【。邻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强制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并做好治》理记录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一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异产毗邻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权人对共有、共】。用的部?分,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权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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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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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限期治理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租或停《用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危险: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真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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