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消防、城《管及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的《;,
: (二?),拆改: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的;
【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功!能改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加层、《扩建等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拆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变动?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无】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后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者》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因实》施房屋加层、—扩建、主体》装修需改变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鉴—定的
房屋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承担
第十八—条 异产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可以》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书鉴】定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鉴定费的收!取按照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者》治理的意见危—险房屋通知》书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房屋!经治理后鉴定机【构已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逾期未《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毗邻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强制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并【做好治理记录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一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异【产毗邻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权人!对共有、共用的部】分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权《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限期治理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租或?停,用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危险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真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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