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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消防《、城管及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的;   (】二)拆改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的;:  :。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功能改】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 ?。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加层、扩—建等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拆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变动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无!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后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者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     【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因》实施房?。屋加层、扩建、主体!。装修需?改变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鉴定的【 房屋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承担 第十—八,条 :异产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可以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书鉴定《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鉴—定费的收取按照【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者治理的意—见危险房屋》通知书?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房屋经治理后鉴定】机构已?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逾期未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毗邻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强制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并【。做好治?理记录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一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异:产毗邻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权人对共有、共用!的部分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权?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限,期治理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租或停用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危险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真—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EndFra【gment-—->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