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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建成《使用的?各种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军队、宗教团!体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管理 —第四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辖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发展?改革、消防、城管及!安全生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宣传房屋—安全使用知》识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    【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 第八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从事下列行为应当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拆改承重》梁、柱、《。板和基础结构的;】 ,  (二)拆—改承重?墙或者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等的?; :  (?三):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等功!能改动?可能危及房》屋安全?使用的;   (】四)在楼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的;》 (五)为》增加房?屋使用空间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加层、《。扩建:等改变使用功能【的; ?(六)拆《改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高层建筑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的 !第九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房屋变【动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申!请人是使用人—的还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房屋结构》变,。动的证明; (四】)涉及共用部位【。的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变动的证明; !(五)房屋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申请拆《改事项不涉》及建筑主体》的梁、柱、板等【支撑结构和基—础结构且无设计方案!的可以提供》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可行性评估【报告设计单位、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方案?负责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涉及消《防安:全的应?当征求消防部门意见!后给予是否》批准的答复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第十一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在改造、装】修房屋前《有,权向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出让(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房屋再次转让】或者出?租,时转让?人或者出租人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   ?第十二条《 售房?。单位: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抗,震防火结《构、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和使用功能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建筑资料—妥善保?管并:依法将房屋使用【中需:要经过申请变更【的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发,生更:换时应当依法将【建,筑资料移交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售房单位、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其!服务和管理的房屋】。安全使用进》行监督发现》违法使用和》装修:房屋的应当予以劝】阻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四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并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重点单》位和商场《。。。、宾馆、影》剧院:、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房屋安全进行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 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理或】者使用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当及时做好】房屋:安全维修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使:用档:。案 第十五条 【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违法使用或者—装修房屋的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报告人或者—投诉:人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 !。。。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 (一)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场所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  】     》 (三)发生—自然灾?害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四)遭受人为!。破坏出现异常后仍】需继续使用的—; (五)进行隧】道和桩基《工程:开挖:深基坑?。、爆破等工程施工】施工区周《边房屋及附属—构筑物被损》坏的:; :(六)房屋》无报建手《续或者无施》。工,许可证已投入—使用的?; (七《)因实施房屋加【层,、扩建、主体—装修需改《变原有?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承重《结构:的,; (八)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房屋鉴定—的 房屋鉴定由房屋!所有权?人及使用人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发?现房屋有前款所列】情形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单】位等未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应责?令限期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上述应】。委托的单位》(人)承《担 :第十八条《 异产毗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认为相邻房—屋的不当使》。用危及自有房—屋安全的或者认【为正在施《工的工程可能损坏自!。有,。房屋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九条 鉴定机构【可以接?受行政?、司法机关》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二十条 》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   (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一条 【鉴定机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接受委托; (二】)开展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检测《、记录各种构件【损,坏数据和情》况; ?(四)?复核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出具鉴定结】论文:书 第二《十二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房,屋安全?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查勘现场查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房屋》结构复杂、鉴定难度!较大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出具!阶段性鉴定文—书鉴定报《告有效期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阻!挠鉴:定人员进行正常的】。房屋安全《鉴定活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员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应【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并由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鉴定费的收!取按照谁申》请、谁?承,担的原则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鉴,定机构应另行指【定鉴定?人员重新鉴定申请人!应预交鉴《定,费用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负》担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鉴定】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安全鉴定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尚未?颁布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安全鉴定的!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 第四?章, 危:。险房屋管理 —  第二十》六条: 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将鉴定报告告知【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并将【鉴定报告报送—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提出是否暂停【使用或者治理的意】见,危险:房屋通知书》可以作为申》请使:用个人?账户公积金等专【项资金的有》效依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对危:险房屋分别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维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已无维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经鉴》。定属观察《使用或者处理—使用的房屋》经,治理:后鉴定机《构已解?除,危险的可以继续使】用;逾期未治—理或经验收》未解除危险的不得】使用 毗邻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当依法共同履行危!。险房:屋,的,治,理义务  》  第二十八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及时治理危险!。。房屋并对危险房屋】修缮加固和排险【的结:。果进行检查、记录 !  第二十》九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对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拒不【治理的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使用危—险房屋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加固、【修缮:、拆除、改》建,等强制治理措施治】理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出现险情时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安全《。治理措施并做好【治理记录房屋出【现重大险情的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及时报】告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排】。除险情?。 第三十一条— 区、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房屋防治的监督!检查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成片房屋或!者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并:危及公共安全的应当!及时向?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具体!处,理方案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排除险情!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对危险房屋】采,取排险措《施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不得阻碍 第三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治理房屋】需承租人临时迁【出的承租《人应及时迁出—危险房?屋经治?理解除危险》后所有权人应继续履!。行租赁协《议但租赁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异产】毗邻房屋经鉴定属危!险的各所《有权人对共有、共用!的部分和附属建筑】应共同治《理所:需费用由各所有权人!按照建设部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规定的份额分别承担! 第三十《。四条 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超荷—载使用?致使房屋损》坏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房屋使》用人应负责治理因】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致使他—人房屋构成危险的】由行:。为人负责治》理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租!或使用经鉴定—属整体危险并应【整体: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六条 —危险房屋需要拆除重!。建的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持房屋安全鉴定书】和危险房屋通知【书到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重建审》批,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恢复原状,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拒不接受房】屋安全检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 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治理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房屋使用人限期【治理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立即停租或—停用属非经营—性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拒绝!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拒绝采取治理【措施拒不执行处【。理决定致使危险【房屋倒?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应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内容不真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End?Fragm》ent-->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