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五条 【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七—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 第八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 第十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九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