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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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第?七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 ,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 房地产经》营
: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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