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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企《。业章程; 》。。  (三)》。验资证明;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七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 房地产开发建设 !   第十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第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  第十四条 【。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 第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 第二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