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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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 第三条 》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第七: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三条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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