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第七—条 :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 第八条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 第十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 第二十条— ,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 第二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第三十三条 】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