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 (二)《企业章程;
【 (三?。)验资证明;—
: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第七?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建设
— :第十: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 第二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 ,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 ,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四:。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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