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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04年8!月24日西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严格控》制零星项目》建设  《 第四条 》 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计划、规划—、工商、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向市、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  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五)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  第七条  【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报送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有关备》案资料后三》十日:内向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第八条 《。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初审:资质等级并报上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章 ! 房地产开发—建设   第十】条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以及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等编制【本地区房地产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  第十二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按【国家规定《执,行 :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缴存通知在银—行设立资本金专【户,并足额缴存资本金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银行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协议】项目资本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用于其他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资,本,金根据开发项目的】形象进度分阶段【逐步返还   (一!)基础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十;   (二)】主体: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四!十五超过六层的建】筑工程百分之—四十:五的资本金可分为二!至三次返还;  】 (三)竣工—验收合格《后返还百分之—五   第十五条 ! 开发项目管理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主要事项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并于每?季,度末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进?行项目开发》建设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三个!月,未动:工,开发: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开工;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除外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项目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报!市,或者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规模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和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 第十九条  分期!验收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一)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单体:竣工:验收手续;   】(二)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条!件道路和排》水,管道畅通《;   《(三)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验收:。。范围内已按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物业企—业,管理   第二十】条  竣工综合【验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 ,(四:)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  (五)被拆【迁人已合理安置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   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和遵!。守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时原】拆迁补?偿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在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现售实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形》象进度符合多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四—分之一以上高层建】筑已:完成:主体结构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应当—提交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同意预售或者不同】意预售的答》复同意预售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同意预售的应【当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 第:二十五条《。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有预售行为   !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发—现有不符《合预售许可的行为时!。。应当责令预售—人限:期改正   第二十!六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应当在销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报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三)已通过竣】工验收;   (四!)有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   (五)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第二十七条! ,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委《托房屋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签订】商品房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委《托销售的还应—出示销售委托合【同,  :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代理销—售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对房产状况的说【明、示意《应真实准确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现房销售备【案登记证明的不得】做任何形式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 《  第?三十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计算】商品房面积应—当,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商品》房交付?的面积应以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认定》的面积为准   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 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和对象进行销售!具体办法由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二条 ? 商品房销售—。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前!期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违约责【任等   商品房销!售推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十三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所收费用应当向买】受人返还;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买?。卖合同到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商—品房销售合同内容的!应当征得买受人的】同意:并将预?售合同变《更协议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 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或者参与竣工【验收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合—。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九条 【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的;  ! (二)《向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费的;   —(四)因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六:章  附则》 :  第四十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EndFr》agm?ent--> 【    《<!--《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