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 ,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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