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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