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