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ndFragmen!t-:->:<!--《EndFra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