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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