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功能保障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设施、隔离】护栏、?安全:。防护:。设施、交《通,流检测?、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设置】、安全便民、分【工,负,责的原则
— 第五条 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市,辖区和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交通等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相关工作
》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 第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交?。通规划城市交通规】划的编制、会审与】修订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竣工验收后!移交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管理养护】时应当将交通安【全设施同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完成移交《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投—资及:维护:费用列入《城市基础设》施成本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需要移动、破损!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准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同时恢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上设置广告牌—、宣传栏、路标、】路牌、?。指路标志《或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宣传标识、宣—传旗帜;
【(二)使用》可能与交通标—志、标线《相混淆的《招牌、符号、图案;!
: (三)《设置干扰驾驶员视】觉,的红、黄、绿—三色灯源或设置其他!产生眩光光源或【反光效果的物体;
!。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隔离:设,施;
(五)在!交通安全设施—上晾晒衣被或其它】杂物:;,
, (六)》其他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 :(一:。)擅自挖掘》、拆除、《迁移、遮挡、更改交!通安全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二)涂》。抹、:破坏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三)其它!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行为
【。。第十四?条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影响其功能
! 城市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功能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管理单位按规!。定进行修剪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或因交通事故】损坏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按原物重置价】赔,偿损失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视?其情节?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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