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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 ,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 《  :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十条 ?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请人须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原批:。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 ?   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