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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 ,。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 》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   第十条 【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请人须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原批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   》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 《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