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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 ,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 ,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  —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条 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请人须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原批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  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 !  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 :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