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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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修》建临时?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建设工程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修建不登记】产权:限定短期使》用批准?期满须自行拆—除的临时施工—用房、临时》售房部、临时基础】设施工程
》
, 第四条 临【时建设工程应严【格控制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
? (一)《。位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
(》二)位?于城:乡,规,划中明?确的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内的;
【 (三)位于—消防(?车)通道和扑救场地!范围内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临!时施:工,用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临,时施:。工用房除《外)和临时售房【部,不得占用该》项目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临时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用》房不得超占规划【道路:控,制线
》 第五条 》临时:建筑(含地下)的】总层数不得超过【2层且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临时建筑》与用地边《界,的退让?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临时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本:市规:。。划技术规定的—要求;确不》能满足的应征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同意但!。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
临时!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的【建设应当《考虑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 临时建设工—程应符合城市—风貌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实行》属地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临时建设!工程应向临时—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
》
?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放线通知】放、:验线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不同意的或放、!验线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放、验》线阶段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办理期!限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自签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审?批,。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应当在作出!是否批准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前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第,九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的【应,在,批准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内向原批!准机关提出》延期申请的原批【。准机关可不受—理经:批准延期的其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只能申!请,延,期1次工期较长的临!时基础设施工程及】其,施工用房的批准【使用期?限申:请延期的《。次数可根据工期【。情况适?。当增:加
《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其所占?用的临时建》设用地批准》的土地使用》。期限
第【十条 需延》长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的申请人须向原批准!机关提交申请原【批准: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人的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同意!延,期的应在批准—文件中载明原批【准文:件的编?号及延长期的起【止时间;《不同意延期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实施临时建设【工程
—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准使用期》。限届满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使用期限—未满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也应无条《件自:行拆除
《
申请人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后!应负责清《理弃渣?并整理场地
】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在临时建设工程竣工!后,在临时建设》工程便于公众—查看的立面》。显著:位置悬挂《。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接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三条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层【数、高?度、使用《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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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设工程公示牌应【当载明临时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层?数、:使用期?限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临时建设!工程的批后》监督管?理
《 对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及其附图确定】的内容修建临时建】设,工程的?违法建设行为—或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以及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未届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因:。突发性的抢险救灾而!修建的应急性临时设!施可:不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但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自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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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铁路工程、—道路工?。程、:管线工程、防灾【减灾工程、环境保护!工程等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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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