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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划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利用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 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 : ,保  护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性质【;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 》。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  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  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 【。 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资、》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中标人及其投资、!经,营方案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六《条 : 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 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 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