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 ,规 : 划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利用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 保 《 护
第十五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性质;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 建 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 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 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 ! 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
》第四十一条 —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资,、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中!标人及其投资、经】营方:案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六条 【。 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 ?。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