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
(!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二十五件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能够反映《重要自然变化过程和!重大历史文化发展】过程基本处于自【然,状,态或者保《持历史原貌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具—有区域代表性的可】以,申请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
第】。四条 设立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按照规定报请【国务院?批准公布
设—立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核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五条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及自然环】境永续利用之间【。的关系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与和谐发展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风景【名胜区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 》 划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经》批准公布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第】十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甲级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持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证书—的单位编制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有关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的法律《法规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远:期,。与,近期、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二)保持】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的风貌!维护景区《生态平衡各项建设】设施应?当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三)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模、利用《程度和各《项建设标准、定【额指标应当同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基?。本适应并符合长远】发展的?需要;
《(四)科学》评价风?景名:胜资源的特点和价值!突出风景名》胜区的?特色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相关规】划,相协调
《风,景名:胜区内的村镇—规划:应当服从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依法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和实施特许!经营
第三章 【 保 护》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各项管理制度落实!保护责任和措—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环境和各项》设施自觉维护区【内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有权检举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建—。筑、民族特色建筑】、古园林、》历史遗址、古—树名木等风景—名胜资源进行调查】、鉴定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识》设置保?护说明?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保【护民族民间传统文】化,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物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禁《止进行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建设》
禁止出让或—者变相出让》风景名胜资》源及核心景区土地
!第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水系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以及:。。相关规划予以—。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围填堵!塞水面?不,得超过水环境—容量使用《水体不得擅》自改变现状或者向水!体排放废水、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
风景!。。名胜区内生产生【活项:目排:放废物?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并按照指定的【。地点排放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动植》物生存?环境
第二十条【 , 经批准《。在风景名《胜,。区,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物【、林草?、植被、水体—和地形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二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非法占用风景名!胜资源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擅》。自改变风景》名胜资?。源性质或者风景【名胜区土地使用【性质;
(二—。)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修建》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和危害风景名—胜区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
】(四)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
《(五)?砍伐、毁坏风景林】。木采挖花草》苗木在游览区及【保护:区内砍柴、放牧;
!(六)损坏景物、公!共设施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七)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
(八)—乱扔垃圾;
(九)!。。其,他,破坏风景名》胜资源、景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已有的】污染:环境、破坏》景物景观、影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妨碍游览活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拆?除,或者迁出
》第二:十三条 未经【检疫:。部门依法检验—的动植物不得—引入:风景名胜区》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对风景名胜!。区有害外来物种进】行预防、治理
第四!章 建 》 设
第二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建设: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物和》环境相协调避免风】景名胜区《人工化和城市化
】第二十?五条 ? 单位或者个人在景!区,以外:。的风景名胜区内使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机】关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批准其中属于!经,营,性的国有土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
:第二十六条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十七条 — 修建?索道、缆车等涉及公!共安全和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建?设,工程其项目选址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在省级?风景名胜区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设:计方:案和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申请定点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定?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完【善基本?建设程?序后: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现场验线【施工
第三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控制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临时建《设
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风景名胜区内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届满该建筑物所有权!人应:当自届满《之,日起30《日内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五:章, 管 理—
第三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
(二)依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查!建设:项,目监督?建,设活动;
》(三)建设、维护】、管理风《景名胜区基》础设施实施项—目特许经营管—。理;
(四》)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维护风景名】胜区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五—)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游览—。活,。动、经营活动、环境!卫生和饮食服务卫生!;
:。(六)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人民!政府依法授予—的,其他职能
风景【名胜区内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依【照国家有关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门票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出【售
: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预警、防火、救援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设施?严防火灾《和其他游览事故发生!
在险要部位、危】险,地段、繁忙道口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及,时排:除危岩险石及其【他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非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指定地】点亮照营《业
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擅自设【置,、张贴广告占道或】者,乱设:摊点
第三十五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第》三十六?条 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
第三】十七条? 鼓励风景名胜】区建立讲解员制度
!第三十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执法
第六章!。 , 特许经营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定—程序、标准和—条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有《偿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整体!或,者单个?项目投资、经营权】。利的活动
第四十】条 整体》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20年单个》项目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为15年
第四【十一条 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更新、《改造和新建的人文】景观以及其他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国家》所有
第四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制定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第?四十三条 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权!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法定的!投标人?主体资?格;
(二)符【合特许经营方案的投!资,、,经营方?案;
?(三:)技术、经营—负责:人有相应从》业经历和业绩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有相应?的从业?能力:;
(四)相应的】。资金、设《备和设?施等:;
(五)》良好的?诚信记录《
第四十四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程《序
(一)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特许经营方案【公布:。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条件进行公【开招标;
(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专家《根据招标条》。。件对:。投标人的投资、【经营:方案进行审查—和评议选择》特许经营权授予【对象;
(三)【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将》。中标人及其投资【、经营方《案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公!示期满后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在经》营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处》分特许经营权、风景!名胜资?源或:者变更?特许:经营内容;
(【二)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
(三)【经,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经营设施、项目危!及公共安全、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
第四十六条 【 特许经营》权期满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原,。特许经营者应当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内》将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所必需的】资产、档《案,移交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完成接管前原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要!求履行职责维—持正常经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接?管并:在接管后履行—维,持,特许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第四十八》条 特许经营【期间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经营时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
》。。第,四十:九条 特许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条 — 本条例《施行:。前在风?景名胜区内》已经取得《的,项目经营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采挖花草苗!木或:者在:。景区内?砍柴、放牧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火区:内,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用:火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建《造、: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塑造】佛像、神像等以【及毁坏风景林木或者!。进行抚育、》。。更新以外《的采伐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上列违法行为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处罚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不再: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并依法【报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已经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和由此引起的财产!损失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车辆、?船只进?。入风景?名胜区不按照规【定的线路、地点行驶!、停放的个人不【遵守景区游》览秩序或者安全制】。度,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予以警】告不听劝阻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或者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第五十六【。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特许经营权
!。(一)自《取得:特许经营《权之:日起2年内没有【实施投资、经营方案!的,;
(二《)不按规定》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
》第五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未经》批准前?实施特许经营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授予特许《经营权的;
(【三)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未经招标或者不!根据招标结果选择特!许经营者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 则
第五十九条】 , 本条例所称景【。区是指在风景—名胜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者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者《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本条例所《称核:心景区是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最集中的】、最具观赏价值【、最需要严格保护】的区域包《括,规划中确定的生态】保护区?、自然景《观保:护区和?。史迹保护区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以及风土人【情等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