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具体范围
! , :。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二)!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 》 第五条 —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 :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 ,。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第】七条 ?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 , 《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三《。)对:定标:的监督?
》。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 ? ,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 ,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 ?。 :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 》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 《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 《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 》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 第三章 【招标
》 第十】一条 ?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 《 ,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 【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 》。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 《 3.监理单】位,已确定;《。。
:。 —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 第十五—。条 :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3.资质《证书(原件》);:
?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 》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 ?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 《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 ?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四章》 投标
【。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 第三十条 !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单】位介绍信;
—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 第三》十五条 《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 : ?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 , ?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 第三十九条— ,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 第四十条 】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 《 第四十一条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 ,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 ,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 — ,。 第四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 :。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 》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 :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 , 》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 , :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 第?五十三条 》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 第五—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三)内容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 ,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 :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 ? : (四)其》他要求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 —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初步评审
!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2.工?程量清单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 3.一份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 4.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 《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报价无效—
《 : (二)详细评!审
】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投?标限价60%及以】下否则报价》无效
《 ? : 第?五十:七,条 对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7家及《以下的?采取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
》。。 》第五:十八条 》投标:报价计?分原则
【 ? (一)总价【。和考核单价》分别计分总分1【00分;
— (】二)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该】项满分否则》按超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百分?比,。进,行扣分原则》上,。。按超扣多、低扣少】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多少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以此类推
》 】第五十九条》 :根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的多少可【。。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 1.当《。。。投标:人超过25家时【现场公开随》机抽取2《5家进?行评审
《 2!.开标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其次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交》监督人?员统一编《号后送评委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最后开启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3.评【标首先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其次对—商,务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后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第《六十条 》对于无隐名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其次开启》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被评审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三)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 (六)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 (七!)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在评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或【干预评?标的;
《 》 (八)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 《 ,。。 第?六十二条《 市水利局对承担!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 》 ,(三)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弄虚作假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 :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泄漏该保!守的秘密的》;
! (:五)招标代理工【作组织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同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对该中—标候:选,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要求!赔偿原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与,实际:合同谈判单位所【签合同价的差额【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对今?后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时限为《1年至3年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七条 《 市:水利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和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 ,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和2】0,05年8月16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同时废止
—
! : 附表1.】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
,。 《 2》.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