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章 【总则:
《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第二》条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 ?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具?体范围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 ,(二)?规模标准《
?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 ?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 : 《 ,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 》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 ,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 —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 ? :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三)对定】标的监督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 》 :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 : :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 ,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 : 《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 《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 —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 ,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 ,。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 :。。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 第【三章 招标
! :。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 —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 《 ,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 —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 ,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 :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 《 : 3.监理单—位已确定;
— 【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 : :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 《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第十!五条: ,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 —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 ? ,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 【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 3?。.资质?证,书(原件);
【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 :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 》。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 :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 :。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 ?。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 : 第二十一条 】。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 ,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 》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四章 】投标:。
, ?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 《 ,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单位介绍信;
】 》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 ?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三:十四条 《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 《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五章 】 ,开标、评《标和定标
】 ? :第四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 , 《第,四十一条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 : :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 ,。 《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 ,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 :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 》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 ,。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 ?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 :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 ,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 《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 :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 , —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 ?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 ?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 第五十》二条 ?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 第五十三【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 ,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 ,(三)内容要求
!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 《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 (四)》其他要求《
,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 《 ,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 —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第五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初步》评审
】。 ,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 : 》2.:工程量清《单,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 【 3.一份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4.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 —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 ? :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报价无效!。
《 ? (二)详—细评审
《 《 , :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 : ,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 ,。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投标限价60—%,及以下否则报价无】效
】 第五十七—条 对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7家及以下的采取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
— 》 第五十八【条 ?投标报价计分—原则
? (!一)总?价和考核单价分别】计分总分100分;!
》。 (二)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该!项满分否《则按超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百分比进行扣分【。。原则:上按超扣多》、低扣少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多少—。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以此【类推:
》。 第五十九条! 根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的:。多少:可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 1.当投标!人超过25》家时现场公开—随,机,抽取25《家进行评审》
!2.开标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其次!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交监:督人员?统一编?号后送评委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最后开启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 3.评标首!先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其次对商务】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后【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 第六十条 】 对于无隐》名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其—次开启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被】评,审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 ? ?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三)】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 》 (六)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七)?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在《评,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或干预评标的】。;,
】 (八?)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 【 第六十二条 【 市水利局对承担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 》。 , , (三)《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弄虚》作假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泄漏该保守的—秘密的;
【 (五】。)招标代理》工作组织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同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对该中标候选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要求赔偿《原,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与实际《合同谈判单》位所签合同价—的,差额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对今后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时限为【1年至3年
—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第八章 【附则
? 《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七条 市水利【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和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 , 第六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和《20:0,5年8月16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同时废【止
—
【 附表1】.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
】 , 2.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