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章 —。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 —。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具体!范围
【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二)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 行政监督与管理】
: —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 第六条 !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 :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 《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 ? ,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 》。。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 (三)《对定标的监督
【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 ,。 ?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 , :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 —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 《。 :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 ?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 ,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 第三章】 , 招标
【。 第十一】条 :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 :。 :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 》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 3.监理单位已确!定;
》 ,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 :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 》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 —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 ? 《第十七条 》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 ?。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 3.资质证】书(:原件);《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 ?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 :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 : ,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 :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 ,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 ?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 》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 第二十五条 !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四章 投标
】 :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一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单位!介绍信?;
!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 ,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 : :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第:三十二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 ?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 ,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第四: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 第四十】一条: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 》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 《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 【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 :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 :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 : :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 ?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 ?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第五十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 第五十【二条 ?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 第五】十三条 《。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三):。内容: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 :。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 (四【)其他要求
!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 , :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 ,。。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 【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 ,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 : ?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 ?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初,步评审
《 — ,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 , : 2.工程量—清单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 3.一!份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 4.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 ,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报价无效
【 【 (:二)详细评审
】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 , ,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投】标限价60%及以】下否则报价无效
】 《 第五—十七条 对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7《家及以下《的采取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
— 》 , 第五十八条 【 投标?报价计分《原则:
《 ? (一)》总价和考《核单价?分别计分总分100!分;
! (二)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该项!满,分否则按超》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百分?比进行?扣分原则上》。按超扣?多、低扣少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多少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以《此类推?
— 第五十—九条 根》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的多少可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 1—.当投标人超过2】5家时?现场:公开随?。机,抽取2?5家进行评审
【 》 , 2.开标—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其次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交监督人【员统一编号》后送评委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最后开启】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 3—。。.评标首先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其!。次,对商务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后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 第六十条! :对于无隐名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其次:开启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被》评审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 (三)!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 (六【)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 《 (七)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在评!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或!干预评标的;
】。 》 (八)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 第六》。十二条 市水【。利局对承担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 (】三)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弄虚【作假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 《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泄】漏该保守的》秘密的;
》 【 (五)招标代【。理工作组织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同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对该!中标候选《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要求赔偿原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与实际【合同谈判单》位所签合同价的差额!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对今后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时限为1】。年至3?。年
【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八!章 附则
— 《 ,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六十七条 市水利!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和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 第六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和200》5年8月16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同?时废止
》 , 》。
】 附表1.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
】。 ? 2.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