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 (一)—具体范?围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二)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 ?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 ,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 : : ,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三!)对定标的监督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 : :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 ?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 ,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 《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 ?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 【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 :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 【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 ,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 , 《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 《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第三章 — ,。招,标
: 《。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 ?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 :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 ?。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 》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 :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 , , 》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 : ?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 3.监理单—位已确定;
! ,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 : :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 ?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 《 ,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 ?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第十八条 》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 3.资质证书!(原:件);
!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 ,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 》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 , ?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 《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 : :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 【第二十条 》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 》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 《 :第二十三条 —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 , ,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 ? ?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 , 第二十》六条 ?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 ?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第四章— :投标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 第三十条 !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 》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 (【一)单位介》绍信;
! :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 ,。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 ,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第】三十:四条 ?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 : ,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 : ,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第—三十:七条 ?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 第三十八条 【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 ,第四:十条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 》 第四《十,一条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 , :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 ?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 》。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 第四—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 《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 —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 ?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 ? 第》四十九条 》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 :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第—六章 ? 评标标准与—方法:
? —第五十?三,。。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 第!五十四条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 (三)内容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 ?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 ,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 , 》 (?四)其他要求
!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 ?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 —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 ?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 : , :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 》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一《)初步评审
】 《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 , : 2.工程—量清单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 : 3.—一份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4.【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 【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报价无效
【 : —。(二)详细评审
】 —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投标限?价60%及以下否】则报价?无效
》 第【五十七条 对【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7!家及以下的采取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
! , 第【五十八?条 投《标报价计分原则
】 (!一)总价和考核单价!。分,别计分?总分100分;
】 , ? , (二)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该项满分否则按超!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百分比进》行扣:分原则上按超—扣多、低扣少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多少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以此!类推
? , ? , 第五十九条 !。 根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的多:少可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 《 1.当投标人】超过25家》时现场公开随机【抽,取,25:家进行?。评审
》。 2.】开标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其次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交监督人员—。统,一,编号:后送评委《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最后开启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 3.评标【首,先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其次对商》务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后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第六十条 对】于无隐?名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其次开》启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被评审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 《 , 第七章 》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 ?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 (三)—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 《(六)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 , (七)】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在评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或干预】评标的;
【 : (八—。)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 : ? 第六十二条 市!水利局对承担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 (三)—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弄虚:作假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泄漏该保守的秘密的!;
! (五)招标—代理工作《组织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同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对该中标候】选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要!求赔偿原《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与实际合—同谈判单位所签合】。同价的差《额,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对今后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时限为!1年至3《年,
】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 》 ,。第八章 《 附则
》 :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市水利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和?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 ? 第六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九条】 ,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和2005年8【月16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同时废止—
》
! 附表》1.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
【 【2.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