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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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 【 第三条《 ,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具体《范围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二)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 行政?监,督与管理《
,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 《 , :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 :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 : :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 :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三)对定标的—监督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 , :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 ,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
—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 》 :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 —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 :。。。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 : :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 》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第三章 招标
! , :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 ? ,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 》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 《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 , ?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 ?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 ,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 ,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 3.—监理单位已确定【;
: : 《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 【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 ,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第十五条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 ?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 : , , ?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 ,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3?.资质证书(原件】);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 ,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 》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 : 《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 :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 , ,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 ? ,。 :。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 : 第十九条 】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 ? ?。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二十一条 —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 ,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第二十六条 】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第四》章 投《标
》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 ,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 ?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 第三》十一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单位【介绍信;《
, : 》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 《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 第三十二条 【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 ?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 :。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 ,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 , 第四十条》 ,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 《 ,第四十一条 —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 《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 ,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 :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 《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 》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 , ? :。第四十三《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 : , 第四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 ?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 【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 :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 第五十三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 【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三)内容要求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 【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 《 : :(四)其他要—求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 【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第—。五十五?条 :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 ,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 —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初步评审《
? :。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 《 2.工程【量,。清单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 3【.一份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4.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报《价无效
【 (—二):详细评审
【。 ?。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 ,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投标限价60%!及以下否则报价无效!。
《 , 第》。五,十七条 》对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7家及以下】的采取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
】 ? 《 第:五十八条 —投标报价计》分原则
!。 (一)总【价和:考核单价《分,。别计分总分100分!;
! (二)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该项满分否则按【超,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百分比?进行扣分原则上按超!扣多、低《扣少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多少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以此》类推
】 第五十九条 !。 ,根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的:多少可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 》。1.当投《标人:超过25家时现场】公开:随机:抽取25家进—行评审
— 《 2.《开标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其次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交监督《人员统一编号后送】评委: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最后开启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3.评?标首:先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其次对商》务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后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 《 ?第六:十条 对于—无隐名?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其次开》启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被评审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六十一条《。 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 ,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三)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 (?六,)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七)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在《评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或干预评标!的;
】 : (八)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 第六十二条 【 市:水利:局对:承担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 《 ?。(,三)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弄虚:作假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 》 :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泄漏】该保守的秘密的【;,
【 (五)招标【代理工作组织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同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第六》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对【该,中标候选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要求赔偿原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与实际—合同谈判单位所【签合同价的差额【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对今后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时限》为1年?至3年
【。 ,。 ? 第六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第—八章 ? 附则
【 第六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市水利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和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 ,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和2【00:5年8?月16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同时废止
— ?
— 附】。表1.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
《 ? ? 2.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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