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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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市水投【集团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 凡纳入我》市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水源工》程,、水电站、城市【防洪、供水、污【水处:理,等工程(包括其【配套及附属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大灌【区建设、乡》镇堤防、乡镇—供水、农村小水【电等:面上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 —第,三条 符合下【列范围并达到规【模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 ? (一【)具体?。范围
! ,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防洪、《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除险加固》、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水污染!治理:等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 2.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参与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 (二?)规模标准》
【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项!。第1、2、3款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 ,5.使用国家投【资补:助和:贴息超过200【。万元以上的
【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章 【行政监督与》管理
? 】第五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与管理?主体下?设水利?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招标办”设在!基建处)市》纪委、市监察—局派驻水利》局纪检组、监察室】为本:办法的行政监督监】察主体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人员必须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坚持《原,则正确履《行职责
】 第》。六条 市》水利局?。在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履行以下行【政,监督职责《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 ? 《(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地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
》 (!三)依法受》理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 》(四)?组建并管理我市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
? 《。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进行监督—;
》 (六)】负责所管辖的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 第七条 【行政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 (一)!对,招标准备工作的监】督,
? , 》1. ?。招标工作应具备【的条件是否满足有】关规定和《要求;?
》 2》。. 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分!标方案、招标计【划安排、对》投标人资质(资格)!。要求、?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具体安排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 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4.】 招标?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5.投标【限价是否按规定编】制、送审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向所有投标!人公布
! (二)对开标!、评标的监督
【 — :1.开标时间—、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2.!投标文件的》递交和接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3《.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专家—抽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4.评标程序、【评,标纪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5.资格审查—标,准、评?标方法、标准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 6.评—标报告的讨论—及通:过、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三【),对定标?的,监督:
》 1.定标原!则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 2》.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定标的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 ?。 (四《。)对招标结束后的】监督
】 1《.合同?签订:的内:容,、时间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 :。 2.中标人【拟投入的技》术人员?、机具?设备等与招标—和投标文件是否【一,致
: ? 第八【条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 ? , (一)参】。与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督不【参与具体的》评标活动;
! 《 (二)《。。监,督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投标?人,及评标委《员会的行为对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人员提出警告;
! ? (三【)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开展;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情况报告查阅】被,监督单位的有—关招:投,标的文件资》。料和工作记录;
! 《 (四)在开】标、:评标会上宣传和【讲,解,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要求:依法监督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有【权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会,议,纪律的人员清除出场!;
:
!(五:)有权抽查》有关评审记录和【结果对明显有徇私舞!弊嫌疑的有》违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评标委员《会予以复核和纠【正;
《 ,。 (六)!监督业主进行合【同谈判核《实合同与招标内容】的一致性;
!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九条 招标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行政监督部门【。有,权中止?招标、宣布》招标失败或招标【结果无效并》要求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 , — (一)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公司》未按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的【要,求开展招《标投标工《作的;
《 (!二)招标投标中出】现投诉和《举报市水《利局依法《受理的?;
: 【 (三)《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
— : (四)依【法招标失败》的
: , —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收到招标《投标投?诉和举?报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7,部委:。令第1?1号)并按照以下工!。作程:序予:以处理
》 《 (一)收到投!诉书:后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共同!研究在5《日内审查完毕视情】。况分别做出》是否:受理决定
! : 1.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 2》.,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 3.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 (二)受理投!诉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调取?、查阅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做出!处理决定
!。 1》.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 :。 : 2:.投诉情况经查【证属实且直接影【响招投标结果的应】召集:招标人、招标代【理公司、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复核认定
】 【(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 第三!章 ?招,标
!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实》施并依法接受监督】
》 :。 ,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招标组【织,。形,式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凡招:标,人不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代理制招标代理机】构由业主自》行选择书面签—订,委托合同并按规【定标准和《方式支付招标—代理费
《 : 《 符合法律规定满!足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 (一!),严格按照《国家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协助和配》合业主?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
】 (二)维护招标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 (【三)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并负责—解释;
】 : (四)负—责向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解释;
! (五)!发现招?标人:、投标人的违法违】纪或违背政策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并及时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反】。映
! (六)对》在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不能》公开的资料、信息】、商:业秘密等予以保密;!
》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招标】。相关事宜
】。 (一)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监理《所需资金《已落实;
— 3】.,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
】 ,。 (》。二)施?。工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建设资金来源【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已经?安排;
! 3.监—理单位已确定—;
: 《 4》。.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已与设计单】位签订?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图纸交付合—同,或协议;
! 《5.有关建》设项目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和移民搬迁】的实施、安置工作】已经落实《或已有明确安排;】
】。 6.已在》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三—。)设备、材料—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 《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 【2.能够提出重要】设,备,、材料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 》3.设备《、材料所需资金【已落实
【 , 第十五条 ! 招标前招标人【应向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办理备案—手续提交“水利【工程招标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标已具!备的条件、招标方式!、分标方案、投标】人资质(《资格:)条件、《评标方法、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以及开《标、评标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等并附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
《 【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结束对满足工程【招标条件的批准【按招标程序》开,展招标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招标人按—规定:整改后?重,新办理
《 :。 《。 第十六条 水!利工程招《标原则上取消资格预!审(若工程施工【难,度,。较大或标底额较大】。的主体工程确需要】采取资?格预审方式的应经】市水利局批准)招】标人应?按照我?市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并根据】。工程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水?利工程有关招—标文:件范本?。由市水利局》。另行制定《
: — 招标文件应包【含商务(含资—格条件)、技术【、报价文件》等全:部内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按技术文—件、商务(》含资格条《件):文件和报《价文件分别装订和包!装对于隐名技—术标招?标文件中应对技【术文件的内容、排】。版、装?订等作出具体—的统:一规定技术》文,件的任?何一页均不》得标注与投标人【有关的指示性痕【迹或印?。记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标记否则该投标文】件无:效
— :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项!目的招标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枢纽!工程、设备生产及】安装等不《宜拆分和技术上联】系紧密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 —。。 第十八条— 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设置分为!必备条件和》附,加条件两种附加条】件的设置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殊性而选《择设定
】 (一—)必备条件(—。任,何一项不满》。足资格审查不合格)!
?。 1.】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 ? 2.经年【。检合格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
】 3《.资质证书(原【件);
【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原】。件);
《 — :。5.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原件】);
】 6.》。能证明本单位具【有履行合同能—力的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专业技术职》称证、?上岗证等证》件(原件)并能提供!证明是本《单位人员的聘用合】同、工资关系、社】会保险关《系等有效《的证明文《件(原件)
】 》 7.市《外注册的企业还【需,提供“入《渝登记证《明”:。(原件)
— 【(,二)附加《条件(附加条件一旦!选用则视为必—备条件)
》 1!.机具设《备和其他物资、设施!状况;
— 》 2.?财务状况、银行资】信证明;《
: 》 3.类似工程业!绩证明;
! ?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而设定》相应资格审查条件不!得擅自提《高资质?等级方面的要求
! —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设置!应符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一般情况》下
— (一)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1000万!立米、装机容—量l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工程的】施工库容《l亿立方《米、装机容量10】0MW及以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 (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企?业可承担单项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的建【筑、安装和基础【工程施工;
! (—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特】级企业可《。承担各种类》型水利?水电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工程的施工
! 》工程由于《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难?度较大、施工—工艺要求较高—等特殊?情况招标《人认:为需要提《高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而设》置附加条件的;必须!报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而设定
! 》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则应当】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金额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等》保证金必须从投标单!位开户银《行开出不得以现金、!存折形式抵》押
【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土建工?。程施工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设计、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的交纳《额,度为:中标价与招》标限价的差额至少不!少于合同价总额的1!0%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于招标!公告:发布前5个工作日】将编制完成》的招标文《件送至市水利工程】招标办由招标办【根据需要组织—对,招标文?件审查审《查通过的招标—文件不得修改
【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发》布严格遵《守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应》当由: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送:市水利局审核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 —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 (四!)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 ? (五)购】买,招标文件、图纸等收!取的费用;
】。 《 (六)》报名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等;
《 【 (七)凡被重庆市!水利局在重庆水利】(水务)网上—对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进行公布并被实行橙!色或红色《通道管理《的施工企业在其不良!行,为的:。公,布期内不《得,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出现不《一致时以书面—。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文件出售—后不予退还
】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时间)止最—短不应?当,少于20日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第二十六【。条 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不【得随意修改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须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的》应经市水利工程招标!办批准同意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补充说《明、勘误《、澄清或《局部修?正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批准的!投资:概算结合工程实【际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编制投标【限价(?含总价和若干—。考核单价)由市【水利:工程:招标办认可的—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后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审定投标限价!不得:超过初设批准—的投资概算招—标限价公布之日至】工程:投标截止《之,日的:时间不?得少于10天—
? ? 第二十八条 !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 :。 ?第四章 》投标
】。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是指购买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必须》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和招:标公告规定的条件
! 》 第三十条【 投标《人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 》(一)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自主投【标或者?组成联?。合体投?标;
【 (二)【遵守工程开标会【议,纪律;?
? (【三)不得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有!任何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行为或采取—非法手段干扰评标;!
, , (】四):有权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 》第三十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注册的投—标人在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投标前应到》市水利局办》理入渝?登记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 (一)】单位介绍信;
! , , (二)“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一:套(见附表2—);
—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原件?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等,原件以上证件同时须!提供复印件一—套;
】 (四)其他】诚信、获奖》等证:明文件?
!以上资料《真实、齐全由市水利!局基建处出具“入】域登记证明”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合格: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办理登记《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投标
! , ?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 , 《第,三十三?条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调整、补充!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文件须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 第三?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招》标,人应当拒收
— 】第三十?五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新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 (一)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资质按等级》较低的单位资质确】定;不?同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各单位—只能承?担各:自资质范围内的【专业:任务
! (二《)禁止?一标多投和变相一】标多投一个企业【。只能加入一个联合】体参加投标并不【得,单独另行投标母公司!和其:。子公司不能》同时投同一个标【
《 《。 ,(,三)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任【务和责?任共:同投标协议要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招标人》
: (】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要》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六条 凡参加】我市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的企【业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会—议若:法,。定代表人不能出席】的其授权委托人必】须是单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或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评标时需携带!身份证明现场核【验授权委托》书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 第?三十七条 在开】标前招标人应妥善】保管好已接收的投】标文:件、修?改,。或撤回通知、备选投!标方案等投标资料
! ,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
— 】(一:),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和要求投报!的主要材《料单:价与投标限价和各主!要材料?单价完?全一:致;
? , 《 ?(二)?投标人?之间:一致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 》 (三》)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 ? :(四)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 】第三十九条 下】。列行:为之一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认定投标】文件无效
— —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 》 ,(二)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 : (三)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 (:四)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 ,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 —。 第四十条 【。。 开标会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项目业主》、监督人员》参加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无特殊原因—开标时间和》地点不得改变
! ? : 第四十一条 】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内接受的投标】文件不?足3家的不得—开标
! , 第四十二条 】开标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 《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停止接收【投标文件;
【 (】二)宣布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介绍出席开标会议的!人员;
— 《 (三)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是否在场并【验证;
! (四)—监督:人,员宣读?有关纪律要求;
! (】五)主持人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
】 (六)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是否完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开启顺序进行开【标,。;
: 】(七)宣读投—标,要素并作《好记:录由投标《人代表?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 — :(八)对上述工作进!。。行纪录存档备查
! 《 ,。 :第四十?三条 ?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可组织工作!人员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符合性审查、强!制性标准审查、算术!性校核、修正报价】确认、澄清和文秘等!评审的?预备性、基础性工】作工:作人员在评标委员会!的领导下工作
!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以】上单数专家的产生】从法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招标!人(含代理公—司)代表不得作为】评标:专家组组长
】 : 《评标:专家原则《上于开标当》天抽取?产生特殊情》况下可提前抽取
】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内容》不得超过《投标书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书的?实,质性内容否则—澄清或者说明不予】采纳
? ,。 ? : 第四十六条 】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对重》大问题有分歧时可】。采用无记名》投票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为:不合格投标或界定】为废:标,
《 (一)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开标会【议其授权委托—人身份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或者授权!委托书上无》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
《 《 (二)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
】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 (四)投标人!资,格条件不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招标文《件规定的《;
》。 (五)投!标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能在实质【上作:出响应的《。或投标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 ?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 — (七)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或低于投标限!价60%的;
【 — (八)其—他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以】及本办法《明确界定为废标【不合格或无效标【的
》 第四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有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 ,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 : 》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 , (三》)不:合,。格投标或废》标情况说明》;
】 (四)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比较结果;【
》 (》五)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与,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 (】。七)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 (八)》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限定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不得随意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或因!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履约】保证金而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确定!排名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时招标人【应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书面《确认证明
】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将?中标结果在指定媒体!进行公示(公示网】站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置疑【或投诉的在公示期】满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 , 第五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凡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
— 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 , , ?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招!。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招标代?理工作报告》。、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复?印件、?投标人报名和投【标文件购《买情况、补充通【知(或澄清通知)、!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等
【 第五十二条】 中标《人应严格履行投【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事项投入必要的技术!人员:和,设备在合同签—。。订时将?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其他施工管理【人员的资《质原件?提交项目业主—。。严格实行“压证上】岗”制度《中标人不得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拖》欠民工工资否—则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 , : 第六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 【第五十三条 我】市水利工《程实行?限价招标和“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招标!人不设?标底除投标报价计分!外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不计分只评合格与!否,
, 【 第五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商务(含资格条】件)进行评审若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一)资格要!求,投标人应《满足本?办法第十八条中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 】。(二)格式要求商】务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三)内容—要,求
《 《 1.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工》期、: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金额、《项目:经理姓名、工—程质量目标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 2.—投标文件附录—的所有数据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不得作出对招标【人不利的修改—;
》 3.【。。投标人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提供》了拟投入主要—人员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件清—晰可辨、有效—;
! 4.施工业—绩、履约信誉—证明材料不得存【在虚假?
— (《。。。四,)其他要求
【 》 1?。.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 —。2.投标文》件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下列条件》
【 , (1)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不得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 《 (2)投标—人不得增加业主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 》 (3)投标【人不得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 (《4)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不得提出异议;!
: (】5)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不得含—。有,欺诈行为;
! 《 (6)投标人不】得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 — 第五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若?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不:满足以下条件任何一!项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作“不合格”或【废标处?理
? 》 , (一)《技术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 , , 1.施工!组织设?计内:容完整投《标书附?表齐全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 2.技术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排版、装订;
】。 》 3《.,隐名技术文》件上的?任何一页都不应【有,任何投标人的识【别,标记(包《括明示的或暗—示的标记《)
《。 》 (二?)工:程质:量目标、《控制标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 (三《)生:产措施、安全保障措!施完:。善;
《 ? : (四)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切实可行!。;
》 《 (:五)机具设》备投入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 ? (六)工期安!排合:理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 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初步评审》。
: 【1,.投标书报价单【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和签署《;,。
— 2《.工:程量清单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亲笔签字;
! ?。 3.一份【。投标文件中只有【一个投标报》价;
! 4.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如有);
》 【 5.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 —报价文?件不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将认】。。定其存有重大偏差该!投标报?价无效
《 (!二):详细评?审
】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经投标!人,确认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终报价!即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2.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要求投标人对上述处!。理结果进行书—面确认若投》标人不接受则—其,投标文件《不予:评审
《 ? 3.报价各!细,目单价构成和—各章合计价》。构成是否合理有【无严重不平》衡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包】。括总价和任何一个】考核单价《)不得等《于,或高于?。所公布的投标限【价,不得低于投》标限价60%及【以下否?则报价无效
— ? 第五【。十七条?。 对?进入评审的》有效投?标报价超过7家的】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7家及以【下的采取全部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的基准价
】 第五!十八条 《 投标报《价计分原则》
》 : (一)》总价和考《核单价?分别计分总分—100分;
【。 ? (二)【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得该项满《分否则按超过(【或低于)评标—基,准价的按百分比进行!扣分原则《上按:超,扣多、低《扣,。少直至该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三)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各投标?人的最后得分多【少排名得《分最:高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二、【三名以此类》推,。
!第五十九《条 根据开标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的【多少可选用以—下评标办法
— 【。 1.?当投标人超过25】。家时现?场公开随机抽—取25?。家进行评《审
《 ?。 2.开标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其次!。。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交监督—人员统一编号后送】评委评审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最后开启】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3【.评标?首先:进行商务文件评【审;:其次对商《务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文件!进行评审;》最后对?。技术文件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确定前!三,名作为中标候—选,人
? 第六!十条 对于无隐名!技,术标的?投标文件可以首先】开,启商务文件对报价】文件进行二次密封】保,存并做好原始记录】备查;其次开—启,技,术,文件:和商务文件被—评审为“合格”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宣读投标报—价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 参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予以撤换;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处理
】 (一)未【严格执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 【 (二)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造成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
【 :。 —(三:)纵容、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 : :(四)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五)泄露保!密事项的《;
: 》 (六)不【遵守招标投标工作纪!律的;
》 (】。七)与投《标人私下串通在评标!过程中直接插手或】干预评标《的,;
: (!。八):其他有碍招标—投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
: 】第六十?二条 ? 市水利局对承担我!。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定期进行考—核实:行市场准入》、,清出制?度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水利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1?。年以上禁止其—从事本?市,水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给采购人《、供应商《和其他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同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不认真履行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 : (》二)伪造、涂改、出!。租、转让代理业务资!。格证书的《;
: : :。 ,。 (三》。)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工作程序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弄虚作!假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的】;
【 , (四)》招标代理《工作中泄漏》该保守?的秘密的《;,
: :。 (五)】招标:代理工作组织—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 ,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工,程招标的《。招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由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责令其整改同】时处以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 第六十四条 】 中标候选人无【。故放:弃中标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对!该中标候选人—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时要求赔》偿原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与实际合同谈判】单位所签合同价的】差额并?将,情况上报《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将该企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市水利工程招标办在!对今后的《水利:工程项目招标—中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明:。确,不允许该企业—参与投标《取消其投《标资格?的时限为1年至3】年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 第六十六条 】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七条 市水!利局: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等七部委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依法受理《和查处全市水利【。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
》 》第六:十八条 《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水】利局2003—年5月?22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渝》水基〔?。2,003〕14号【)和2005年【8月16日颁布的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渝水基〔20—05〕?47号)同时—废止:
!。 《 附表1.重!庆市水利工》程,招标备案表
— 】2,.,重庆:市外注?册,企业入渝《。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