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