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