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