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