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