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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