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