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