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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