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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发展》进一步规范我—市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专家管理根据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及,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印发加快《。。推进乌?鲁木齐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规:划勘:察设计、《开发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管理、《工程监理《。、质量?检测、?部品部?件生产、《建筑材?料、工?程造:价、经济、投资策】划,与决:策、咨询《服,。。务、BIM》。技术及行业监管等】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经推荐审核统一!进,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以及】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主要从我市政府职能!部门、各级各类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专业《人员中选《聘也可以从外地【相关专业人员中【选,聘 :第五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设【立和专家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六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的宗《旨是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研究》制定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途径、技—术攻关重《。点,等工作中《发挥技术《指导咨?询作用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决策—水平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进程促!进建筑产《业技:术升级 第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的工作!职责 (一)—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技术政策、发展【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以!及重:大,科技:项目的?选题论证; (二】)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规范、性能(等【级)认定、技—术论证?等,。方面的技术把—关和服务指导—为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决策及管理提供依!据; (三)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建设?的论证专家组的论证!意见将作为项目、】生产基地《及示范园区享受相关!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四:)参与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中“四—新”技术的引—。进和推广《工,作; (《五):了解、掌握和研【究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向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六)协!助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开《展,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七)承担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注册【执业资格(》机关:工作人员《除外)或《从事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相关工!作不少于10年(】需提:供至少?5,。项,。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的业绩】证明); 》(三)从事》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评标【工作的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除满足本》办法规定外还须符】合国家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熟悉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及标准在所申报领!域有较?高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估、?评审和咨询等工作】;, (六)专业活【动中无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向我市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二)在》工作中独立》、,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优先获得我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的信息及技术—资料; 《(,四)参?加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有关《技术交流及评审咨】。询等活动; —。(五)合法合规【。获取相应的工作报酬!; (六)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承担:的义务 《。(一:)为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和咨询意见; !(二)?严格遵守《建筑管理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情况; (》三)发?现我:市,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四)受委托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与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相关工作在工作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发,表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责任;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推荐聘任】程,序 (一)专家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已退休专家》可不经单《。位推荐但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专【家本人按要求—。完成乌鲁木》齐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委员会专家》申请表(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或!者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下载)填写附相】关证明材料由推荐】单位或专家》报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每个专家最多可申!报三:个类别 (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按规定》要求:提出审查意见经【报市建设委员—会审查通过后聘任为!我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并录入市【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库 (四)—。对于学术造诣很高】、市内外知名—。专家和特殊》人才经专《家本人及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五)经审定【。后入:选专:家库的人《。员名: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在乌鲁木》齐市:建设网及乌鲁木齐】建设工程信》息网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专家】库实行信息化管理入!。库专家按《分类进行《统一编号《设立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信【息卡一人一》档记录其基本信息、!工作质量评价—情况和?社会反馈信》息等内容 》。第十三?条 :按照 “自愿申【请、:资格审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对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委:。。员会对入库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每!五年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任:对复审不合》格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开展相关工作的、】。自愿提出退》库的:。、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调整—出专:。。家库:并根据专家库的空】缺情况按相关规定】补充 ?第十四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事项与《评审:专家存在利益关【系的当事专家—应回:避专家选用采用电】脑在线随机抽—。取对抽中的专—家,而因本人《原因无法参加—工作的实行缺口等】额随机抽选直至【满额为止具体—抽选工作《由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具体业【务处室负责特殊情况!下相关?业,务处室报经市建【设,委员会同意后可【自行抽取 第—十五条 《 各单位、部—门抽取使用专家【。后应:按有关规定》。向专家支付报—酬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于1!5个:工作日?内反馈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 第十六条 —。建,立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听取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核实后记》入专家档案 第十七!。。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且未!说明原因或请假的】; :(二)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串通》当事人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五)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六)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但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七【)有关制度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八条 】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且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性影响的;【 ,(四)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五》)以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名义从!事有损我市建设管】理部门?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资【格,的;: (七)《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严重违反建筑—。管理政策规定的;】 (:八)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九)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由【于绿色装《配,。式,建筑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在:专家: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构成》违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