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9.2  【质量验收 【 , 9.2.1 】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 :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应】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应合格;》    !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 9.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齐全 ! 9.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2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9.2.4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 3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 , ,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9.2.》5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 ,。 ? ,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 : , 9.2.【6 : 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为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9.】2.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