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质量验收
【
,
9.2.1 】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主控《项目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范围内且不得【影响安全使用;
】
: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应】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应合格;》
! 4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
9.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2?。 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齐全
!
9.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2 】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3 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规定;
! 4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9.2.4 !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
,
?。 ?1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
: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
》 ? 3 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应完】整;
!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
, , 5 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
9.2.》5 施工质量【验,。收,记录可按下列规定填!写
】 1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可根据》现场检查原》始记录按本规—范附录B填写;
!
— 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C填写;》
:
?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D填写;!
,。
?
,
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E填写?
:
,
9.2.【6 : 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
:
1 ! 经返工或》返,。修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 2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
,
— 3 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为能?够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
,
—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满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时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验收【
9.】2.7 》。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应齐全?当部分?资料缺失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有关【标准进?行相应的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
》
,